借了1.54亿,居然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密码

 一、案例回顾

有罪判决:
深圳网店老板黄某,在刷单群发布任务,承诺垫付资金后返还本金并支付佣金。随着“业务”扩大,刷单演变为“存款业务”400余人投入资金,黄某将刷单款与销售额混同使用,形成事实上的资金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400余万元。2025年7月,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
无罪案例:
上海某公司负责人吴丙,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涂某某等多名借款人借款1.54亿元,大多承诺较高利息,部分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单位无罪,被告人吴丙无罪
同样是收钱、承诺回报、金额巨大,为何一个重判十年,一个全身而退?关键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性”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核心辩护思路
辩护要点一:公开性——是“私聊”还是“群发”?
黄某通过多个微信群和QQ群向400余名群成员发布刷单任务,信息向社会公众广泛扩散符合“公开性”。
吴丙的借款方式则是当面或通过电话一对一向借款人提出,既不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公开宣传,也无证据显示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资金不具备“公开性” 。
辩护要点二:社会性——是“特定对象”还是“不特定公众”?
黄某面向全国各地400余名群成员吸收资金,对象开放、不特定符合“社会性”。
吴丙的借款对象绝大部分与其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范围相对固定、封闭,并非随机选择或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具备“社会性” 。
辩护要点三:金额认定——剔除“水分”
即便“四性”俱全,数额辩护仍是罪轻的关键战场
复投不重复计算:若投资人仅是到期本息通过续签合同滚动,未追加新资金,该部分金额不应重复计入犯罪数额
亲友资金应剔除:向亲友等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依法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辩护要点四:此罪与彼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吸罪的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借了钱、给了息、还不上”在刑法上并不直接等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性、社会性、非法性、利诱性四重门槛,少一道,罪即不成立
在人人皆可融资的时代,区分“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既是对市场活力的保护,也是对刑法谦抑性的坚守。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淄博刑事辩护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吴永康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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