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随笔】 那杯让他从"王所"变成"王某"的白酒 ——淄博某机关单位领导危险驾驶罪警示录
一、卷宗里的一份特殊判决书
近期所里接到了一件涉嫌危险驾驶的案件,为了让我对此类案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我协助主任办案,他建议我翻阅一下同类型案件的卷宗,并做相关的案例检索。
当我去翻阅同类卷宗时,一份特殊的判决书映入我的眼帘。
封面印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鲁0303刑初XXX号。被告人:王某,原淄博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所所长。
我愣住了。
王某?这个名字在淄博的圈子里不算陌生。
去年还经常在本地新闻里看到,某次会议上的"王所",意气风发,西装笔挺。
我翻开判决书,第一页是他的照片。
和新闻里的形象判若两人——面色蜡黄,眼神涣散,囚服上的编号刺得人眼睛疼。
从"王所"到"王某",只隔了一杯白酒。
二、那个周四的晚上
2023年3月16日,周四。
王某和下属聚餐,半斤白酒下肚,驾驶私家车回家。行至张店区人民路与世纪路交叉路口,追尾出租车,双方争执引来交警。
王某试图以"街道某某所的"身份求通融,交警面无表情:"请配合吹气。"
结果312mg/100ml,醉驾。
王某脸瞬间惨白,想起明天的调解、下月女儿的婚礼、还有三年就能退休的自己,而交警只说了一句:"请下车,跟我们走一趟。"
三、从"王所"到"被告人王某"
判决书上的字,每一个都像锤子砸在心上。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拘役五个月,实刑。没有缓刑。
血液酒精含量超过300mg/100ml,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官在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高达312mg/100ml,远超醉驾标(80mg/100ml)近四倍,且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大,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判处实刑。"
真正的打击在判决之后。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王某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三十年的工龄,一夜之间清零。退休金、医保、公积金,全部泡汤。
女儿婚礼前一周,他收到了处分决定。原本安排在淄博饭店的婚宴,因为"王所"变成了"王某",几家亲戚找借口没来。
更残酷的是,他要在看守所里度过五个月,错过女儿的婚礼。
四、梁主任的辩护指导
看了这个案例,我深知危险驾驶罪的辩护空间非常有限,带着疑惑,我找到了主任,请教他如何针对我们目前在办的案件进行有效辩护。
梁主任带着我梳理了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思路。
核心就三条:
(一)打程序:血检有没有毛病?
血检是定案的关键证据。律师办案的时候要盯紧三件事:
1.抽血规不规范:有没有两名民警在场?用的是不是一次性真空管?封没封装、签没签字?
2.送检及不及时:血样有没有低温保存?送检超没超期?
3.鉴定合不合法:鉴定机构有没有资质?鉴定人有没有资格?意见书上有没有签名盖章?
(二)打实体:酒精含量能不能降?
1.吹气和血检对不上:呼气检测和血液检测不一致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2."被酒驾"有没有可能:是否食用了含酒精的食物?可申请调取菜单、证人证言;
3.血样有没有调包风险:核对编号、封装记录、送检记录是否一致。
(三)打量刑:能不能少判一点?
即使定罪,也要把从轻情节挖干净:
1.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
2.认罪认罚:签了具结书,可从宽;
3.赔偿谅解:积极赔偿、取得谅解,酌情从轻;
4.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
5.社会调查:申请社区矫正评估,争取缓刑。
六、重点提醒:
•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 醉驾 = 刑事犯罪
•血液酒精含量≥200mg/100ml = 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血液酒精含量≥300mg/100ml = 严重醉驾,基本判处实刑
•醉驾没有"通融"空间,吹气结果联网直传,谁也改不了
•公职人员醉驾 = 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没有例外
•实刑意味着进看守所/监狱,不是"在家待着"
七、写在最后
王某的判决书,我放在桌角看了很久。
最让我唏嘘的,不是他判了五个月实刑,而是那份看守所的入所登记表——
姓名:王某
原职务:淄博市某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所长
入所日期:2023年X月X日
备注: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312mg/100ml
从"王所"到"王某",从签字到按手印,只隔了一杯白酒。
淄博的老乡们,如果你或身边的人在酒桌上,请记住三句话:
•"就一杯"是骗局,白酒下肚没有刹车;
•"自己的车"不是护身符,方向盘前没有特权;
•"叫代驾"不丢人,丢人的是囚服上的编号。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淄博刑事辩护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吴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