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虚开发票,为何越来越多案件改判逃税罪?
郭某经营实体企业,日常采购中经常缺进项发票,为了少缴税款,便通过第三方虚开增值税专票用来抵扣,涉案7000万。
放在过去,只要存在“无真实交易、虚开发票抵扣”的行为,司法机关会直接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一审沿用了该裁判思路,以虚开罪判处主犯郭某13年有期徒刑。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该案件的二审,经有效辩护,推翻了一审的定性,改判为逃税罪,刑期直接腰斩。
无独有偶,《刑事审判参考》收录的潘某某变票案也是如此:当事人变更发票品名偷逃税费,一审以虚开罪判刑13年,最高法再审后改判逃税罪,大幅从轻处罚。
接连的改判案例,背后是近几年涉税司法的核心转变:不再只看“有没有虚开发票”这个行为,而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看目的和结果。
逃税罪,是逃自己该交的钱;
虚开罪,是骗国库里的钱。
如果企业有真实经营、正常纳税,只是通过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的方式,少缴自己本该申报、本该缴纳的税款,本质是逃税。没有靠倒卖发票牟利,没有凭空套取国家税款,仅仅是少缴了税款,是典型的逃税行为。
而真正的虚开骗税完全不同:行为人没有真实业务,空壳公司,专门买票、卖票牟利,或是骗取出口退税,凭空侵占国家国库资金。这类行为主观恶性大、危害性极强,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点打击的对象。
结合法释〔2024〕4号最新司法解释和全国裁判共识,如今的裁判规则已经非常明确:只要是负有真实纳税义务的实体企业,在自身应纳税范围内,以虚开发票、虚增进项的手段少缴税款,哪怕有虚开的行为,也优先以逃税罪定罪处罚。
只有空壳公司,无真实业务、以虚开套利、骗取国库税款的行为,才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一司法转变,完美契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逃税与虚开骗税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差距悬殊,理应区别对待。
大幅改轻、变更罪名,是适应国情的涉税裁判逻辑的重大革新。
本案的成功辩护,正是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在代理的6000件刑事案件中,坚持密切钻研前沿的司法辩护趋势,为当事人争取合法辩护和最轻处罚的缩影。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淄博刑事辩护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于耀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