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人员的刑事风险

 

一、先看几个真事

案例一:信贷员赌债缠身,违法放贷1720万

海南陵水,信贷员顾某武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为了还债,他打起了“借鸡生蛋”的主意:跟中介合作,给客户办理贷款,让中介按贷款额的7%到10%收好处费,两人五五分。2021年到2023年,顾某武在借款人材料不全、收入不够还贷的情况下,违法发放了1720万元贷款,收了59万多好处费。法院判他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五年四个月,罚金20万。

案例二:房贷经理“挂单”套利,侵占168万

北京某银行房贷部经理莫某,发现银行会给推荐客户的第三方中介支付服务费,就动了歪心思。她让前同事刘某把公司纳入合作名单,然后把自己直接服务的客户“挂”在刘某公司名下,让银行付服务费给刘某,刘某再转给她。两年多时间,两人合伙侵占了168万多。莫某不仅犯了职务侵占罪,还在另一笔贷款中违法放贷,触犯了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三:客户经理收好处费,贷款全追回仍被判刑

西安长安区,银行客户经理高某某,在贷款审批环节先后20次收受客户“好处费”110多万,违规发放贷款2551万。案发后,贷款虽然全部追回来了,银行没实际损失,但法院还是判了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四:客户经理一人犯两罪,五年五个月

河北承德,银行客户经理梁某,以“过桥贷”投资获利为幌子,骗了数十名群众以自己的名义帮他贷款三十多笔,金额700多万,他个人占用了其中500多万,拿去炒期货、还债、自己花。更严重的是,他还以个人名义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900多万,造成损失200多万。法院判他犯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罪并罚,五年五个月,罚金20万。

这几个案子说明:银行的工作,干好了是铁饭碗,干歪了就是铁窗泪。

二、银行员工最容易踩的五个“坑”

第一个坑:违法发放贷款罪——最高判八年

这是信贷领域最高发的罪名,占了银行从业人员涉刑案件的60%以上

入罪门槛:违法发放贷款2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就立案追诉了。

关键点:入罪不要求贷款最终收不回来。就算后来钱全还了,只要你违反了国家规定(比如《商业银行法》要求的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没认真审查借款人资质、还款能力、担保物,达到200万以上,就已经犯罪了。

第二个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判无期

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审批、放款速度等方面给客户“行方便”,收受好处费,就可能触犯这个罪。

入罪门槛6万元以上,或者多次索贿、造成重大损失等严重情节。

高某某收了110多万好处费,虽然贷款全部追回,但受贿行为本身已经构成犯罪。

第三个坑:职务侵占罪——最高判无期

利用职务便利,把单位的钱装进自己口袋,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就入罪了。

三种典型情形

l 房贷经理莫某把银行应付给中介的服务费“截胡”到自己手里

l 客户经理梁某把客户贷款的钱转出来自己花

l 柜员黄某利用业务操作之便,把客户存款挪到自己账户用于赌博,被判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的“近亲”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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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坑:骗取贷款罪——最高判七年

如果内外勾结,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就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贵州道真县,信贷员吴某和外部人员合伙,找“名义借款人”、伪造购房合同、制作假收入证明,骗了银行1800多万,吴某被判三年十个月

第五个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判十年

银行员工利用身份获取信任,以个人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梁某案中,他以“高息”“好处费”为诱饵,公开吸收资金900多万,造成损失200多万,被判了一年六个月

三、检察院传递的信息

北京市检察院联合金融街服务局,组织了150多家金融机构、万余名从业人员参加普法活动。检察官特别提醒:“没有造成信贷损失就不构成犯罪”是错误认识。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核心在于“违规审批行为”本身,而不是贷款收不回来的结果。

换句话说:只要违规审批达到200万以上,就算钱后来全还了,你照样要坐牢。

写在最后

银行从业人员的刑事风险,说白了就集中在几件事上:为了好处费放水、为了业绩造假、为了自己花挪用公款、利用身份非法集资。

很多银行员工觉得“行业潜规则”“大家都这么做”“反正没出什么事”,但法律不看这些——它只问一件事:你违没违规、拿了多少钱、造成了多大影响。

在银行工作,守规矩不只是职业要求,更是保命的本钱。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吴永康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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