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上海三中院的一纸判决震动芯片行业。原华为海思芯片研发负责人张某,离职后创立尊湃公司,拉拢13名前同事,以截屏、抄录、微信传输等方式获取海思Wi-Fi芯片技术信息40余项,用于自家芯片研发。经鉴定,涉案技术信息估值3.17亿元。
主犯张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300万元。4名高管获刑三至五年,9名从犯获缓刑。14人,无一幸免。
这是2025年4月两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施行后的一记重锤。新规将入罪门槛从“50万”降至30万,二年内再犯降至10万。与此同时,最高刑已提至十年。
一、商业秘密的“三把锁”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点是:权利人拥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必须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三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三点缺一不可。
二、手段认定:数字时代的“盗窃”与“电子侵入”
2025年新《解释》第十六条将“非法复制获取商业秘密”明确为符合“盗窃”特征,将“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商业秘密”界定为“电子侵入”。
辩护要点: 审查当事人获取信息的“授权边界”是在职期间出于工作需要正常接触,还是离职前后有意识的不正当获取?对于仍在职期间因工作职责接触技术信息并存储于私人设备的行为,新《解释》第十六条区分了“超授权获取”(电子侵入)与“合法接触后违约”(违约型侵权),两者的法律评价存在差异。“不正当手段获取型”与“违约型”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基于合法正当的基础获取商业秘密。
三、结语
侵犯商业秘密罪横跨技术、法律、商业三重维度。辩护律师面临的挑战,不是“懂法律”就行。读得懂专利文件、看得穿鉴定漏洞、算得清经济损失、沟通得了技术专家,才可能在这类案件中站稳脚跟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孟晓君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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