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当重,何以从轻?答案藏在“全部退赃”“主动交代”这八个字里。
2026年8月2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局长于文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6344万余元的受贿数额,十五年的刑期。这个判决结果,在法律人眼中,蕴含着丰富的量刑逻辑。
一、数额背后的刑期密码:为何不是无期?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于文明涉案金额6344万余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的标准。若按数额论,无期徒刑本在其量刑射程之内。但最终落槌的,是十五年有期徒刑。
这一差距,源于法院认定其具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
二、法定与酌定:叠加的“减刑”效应
法院判决明确了于文明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
这些情节在量刑时叠加,产生显著的从轻效果:
坦白与主动交代:到案后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了部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这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坦白,甚至具有“特别自首”的部分特征,是法定从轻情节。
全部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这说明被告人家属或本人配合度极高,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积极退赃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认罪悔罪: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作出最后陈述,体现其主观恶性的降低。
三、律师解读:量刑的博弈与逻辑
对于这个判决,法律人可能会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全部退赃”的含金量。 6344万全部追缴,意味着国家损失被完全挽回。这在职务犯罪量刑中,是仅次于自首、立功的重要从宽情节。实务中,退赃是否积极、是否彻底,直接影响法官对被告人悔罪态度的判断。
第二,程序与实体的双重考量。 本案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程序正义得到保障。于文明在庭审中认罪,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也体现在判决之中。
第三,并非“花钱买刑”。 需明确,即使全额退赃,也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而不能“降档”处理。6344万对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点,退赃和坦白使其避免了无期徒刑,但仍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区间内承担实刑。
结语
于文明案一审宣判,再次为公职人员敲响警钟: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而从辩护视角看,该案也清晰地揭示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核心辩护方向——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争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是实现有效辩护、争取相对较轻处罚的关键路径。
6344万与十五年,这不仅是刑期与数额的对价,更是法律对“坦白从宽”政策的又一次司法诠释。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陈晓艺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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