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被逼下跪,“精神有问题”就能免责?

 拒绝搭讪被辱骂围堵近6分钟,一句“精神有问题”就劝受害者算了,这不该是法治社会的处理方式。

案情回顾

近日,青岛海之恋公园,一名26岁内蒙古女游客独自拍照时,中年男子上前搭讪。女生礼貌表示不想被打扰后,男子情绪失控,以“违规占道”为由对其辱骂围堵近6分钟。女生反复道歉未果,恐惧中说“给你跪下行吗”,男子竟答“你跪下吧”。警方到场后称男子“精神有问题”,劝说女生不要计较,未作处置。

一、精神疾病不是“免罪金牌”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即便涉事男子确有精神病史,也不必然意味着可以免除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这意味着,精神疾病免责有严格的法律前提:行为人必须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处于“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如果行为人只是既往有精神病史,但案发时精神正常,则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视频中看,该男子搭讪时思路清晰,指责女生“占道”时逻辑完整,还能主动拨打110报警——这些行为表现与“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状态存在明显出入。

司法实践中,是否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而非警方口头判断即可认定。即便是精神病人,监护人也负有严加看管和治疗的法定义务,若因监护不力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2026年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或“无故侵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男子无故搭讪遭拒后,对陌生女性持续辱骂围堵,完全符合“无故侵扰他人”的特征。若查实其精神正常,依法应予治安处罚。

三、公共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边界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虽然本案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但公共场所对女性的言语侵扰和胁迫行为,已触及法律红线。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执法不能以“劝和”代“依法”

最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警方仅以“精神有问题”劝受害者息事宁人。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而非可随意裁量的选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而非可以随意裁量是否执行的选项。

“精神有问题”不能成为执法不作为的挡箭牌。若确有精神疾病,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若精神正常,则依法处罚。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应以“算了”收场。

结语

每一声报警都承载着对公权力的托付。若轻易以“精神问题”为由来消解事件,不仅当事人被置于无助之境,更会让法律尊严蒙尘。我们尊重执法的复杂性,但法律的确定性不容模糊。期待这份公道来得掷地有声,不再让“算了”二字,成为受害者与公平正义之间最后的答案。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陈晓艺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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