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离职员工的“生意经”

 耿某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私自从公司系统中导出海量公民个人信息,离职后动了歪心思,于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在网络上兜售。短短半年,出售信息25万余条,获利4.3万余元。

2025年12月,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耿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15名购买信息的“买家”也分别被处以行政处罚,形成了“打击出售方、追责购买方”的全链条惩戒。

一、三种典型场景

场景一:内鬼泄露

耿某案是典型:保险公司员工利用权限导出客户信息,离职后在网络兜售。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内鬼”类型列为重点打击对象。

辩护空间:控方常以“全量导出记录”作为数量依据,辩方应主张区分“单纯导出”与“实际出售”。仅导出但未对外提供的信息,对法益的实际侵害程度与已出售的信息存在显著差异。

场景二:爬虫抓取

“爬虫涉刑第一案”是摩羯科技案 :该公司将前端插件嵌入网贷平台,引导用户输入各网站账号密码,利用爬虫代用户登录并采集数据。案发时服务器中明文保存的账号密码达2124万余条,公司法人及技术人员被判刑。

辩护空间:1、信息来源的公开性。从企业公开工商登记网站等合法公开渠道抓取的信息,一般不宜以本罪论处。2、抓取手段。正常访问请求型爬虫与破解反爬措施、绕过身份验证的“突破型”爬虫,主观恶性差异明显。

场景三:助贷公司 的“无罪启示”

上海某助贷公司被指控买卖4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律师介入后获无罪撤案。

辩护空间:1、涉案信息来源为企业公开工商数据,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2、行为目的系合法经营活动,不符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构成要件。

二、结语:数据时代,每个人都可能是“内鬼”

耿某案不是孤例。保险、银行、快递、房产中介、医疗。每一个能够接触海量个人信息的岗位,都可能成为数据泄露的源头。

对辩护律师而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辩护,本质上是在与“数据规模”赛跑。信息的性质是否属于刑法保护范围?数量的统计是否精准?行为的目的是否构成犯罪? 每一个问题,都可能改变“罪与非罪”的结论。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孟晓君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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