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还是民事纠纷?"恶意诉讼"案件的辩护破局思路 梁立营律师 梁立营律师

 很多人分不清:民事错告与刑事虚假诉讼的边界在哪?同样是在法庭上提出诉求,为何有的被驳回诉讼请求 了事,有的却被以虚假诉讼罪 追究刑事责任。

真实案例:王某为逃避债务,伙同他人伪造借条、虚构银行转账流水,捏造2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并申请冻结对方财产,最终以虚假诉讼罪获刑二年。另一组李某等人,因工程款结算纠纷,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分歧,虽主张金额明显偏高,但双方确存在真实合同关系和部分未付工程款,法院认定不具有"捏造事实"故意,二审改判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两案对比可见:不是只要败诉或者诉求被驳回就构成犯罪,刑事定罪核心看两点:是否完全捏造法律关系、是否恶意启动司法程序 。民事层面的诉权滥用 ,不等于刑事犯罪。

实务中,虚假诉讼类案件辩护,应当紧扣犯罪构成,从四方面搭建辩护逻辑:

第一,审查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若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或侵权事实,只是对金额、履行方式存在争议,即便诉讼请求最终未被法院支持,也只属于民事上的诉权滥用,不能直接认定为"捏造事实",这是无罪辩护 的核心抓手。反之,凭空伪造借条、虚构交易流水、伪造盖章合同,属于无中生有,极易入刑。

第二,区分诉讼策略不当与刑法意义上的"隐瞒真相"。在诉讼中举证不足、法律适用偏差、计算方式错误,属于诉讼能力问题,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中的"捏造"。只有明知双方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仍然通过伪造证据、指使证人作假证言等方式欺骗法院,才属于刑事上的虚假诉讼 行为。把"证据瑕疵"和"伪造证据"混为一谈,是实务中最容易出错的环节。

第三,对"部分篡改"与"完全虚构"做实质区分。真实债权但金额虚高、真实侵权但损失夸大,属于"部分篡改"范畴,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情形不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可通过民事制裁、罚款、拘留等方式处理。但凭空捏造不存在的债务、从未发生过的借贷,属于"完全虚构",是刑事打击的重点。

第四,运用刑法谦抑原则 。虚假诉讼罪的立法初衷是惩治利用司法资源侵害他人权益的严重行为。对于因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相邻权纠纷等引发的诉讼,即便当事人举证不力或主张过高,司法机关应当优先适用民事程序 规制,不能仅以"法院判决驳回"或"对方权益受损"就直接入刑。当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捏造事实"的主观故意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

写在最后:诉讼有边界,维权不代表可以伪造证据。当事人遭遇恶意诉讼切勿消极应诉,应当积极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而被刑事追诉的诉讼参与人,辩护关键就是区分"完全捏造"与"部分夸大",还原基础事实真相,厘清民事过激维权与刑事虚假诉讼的本质区别。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梁玺颜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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