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的“免死金牌”

 

一、两道护身符:初犯免责与行政前置

护身符一:“初犯免责条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是一道“免死金牌”。对于初犯,只要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完成补缴+滞纳金+罚款全套动作,刑事追诉即告终止。

护身符二:税务行政前置程序

2025年,《刑事审判参考》 第1667号钱某逃税案确立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规则:逃税罪的刑事追究必须以税务行政处理程序前置为法定前提。在税务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未下达追缴通知、未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直接启动刑事追诉,不符合行刑衔接的基本逻辑,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二、辩护突破口

1. 程序之辩:税务前置了吗?

审查案卷中是否有《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若税务机关未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应主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 数额之辩:达标了吗?

逃税罪必须同时满足数额较大(10万以上)+占比10%以上两项标准,缺一不可。应逐项核算各税种逃税金额,审查“应纳税额”的确定是否存在“分税种”与“合税种”的争议空间。

3. 主观之辩:是逃税还是骗税?

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少缴税款的,应定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应审查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是否一致,论证行为人目的系逃避纳税义务而非骗取国家税款。

三、结语:逃税辩护的核心,在刑法之外

初犯免责条款、税务行政前置程序,这些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是:税收违法优先以行政手段规制,刑事手段作为最后保障。 对辩护律师而言,这意味着办案思路要从“庭审对抗”延伸到“行政程序”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阶段,就要介入、沟通、争取,而不是等到起诉后才开始准备。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孟晓君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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