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打击不能扩大化——刑法是最后手段,不是首选工具

 

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

2022年底,重庆巫溪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电商平台购买“药浴包”被骗1682元。立当天案,4天后就组织几百名警力跨省赶到杭州,将一家公司100多名员工全部拘传到1200多公里外的重庆,并查封扣押数千万元资金。

当事人提出质疑:报案金额1682元,离诈骗罪3000元的立案标准还差一截;立案当天就破案,侦查程序是否合规?多位办案民警用个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嫌疑人款项至少50余万元,且未出具任何收据。

这不是个案。类似的“远洋捕捞 ”式违规跨省执法,在2024年频频被媒体曝光——办案机关为追求案件数量和经济利益,将本可通过民事、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甚至不惜突破程序底线。

刑事打击一旦被滥用,伤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是法治的根基。

为什么刑法必须是“最后手段”?

刑法学家有一个共识: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限制自由乃至剥夺生命,因此它必须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当民法、行政法手段“失灵”时,刑法才应当介入。

刑法谦抑性 ”原则的核心逻辑就是三句话:刑罚无效时不设罪、他法可替代时不入罪、无效益时不追究。

换句话说:能用民事赔偿解决的事,不要动用行政处罚;能用行政处罚解决的事,不要动用刑事追诉。刑法不是“社会管理工具”,而是“社会治理工具”。把本应由民事、行政法律调整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就是过度犯罪化——这在后果上往往“弊大于利”。

实践中常见的“扩大化”表现

第一种:逐利性执法——“远洋捕捞”

所谓“远洋捕捞”,是指办案机关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远赴外地跨省抓捕企业主或员工,大规模查封扣押资金。重庆巫溪案就是典型案例——报案金额不满立案标准、个人账户收款、程序违规,背后动机值得追问。

更直接的案例:河南渑池县法院在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直接出具《退回决定书》,明确写道:“结合管辖与通常规定不符,不排除公安机关有‘远洋捕捞’、趋利执法之嫌。”

检察机关自身也在强化监督:南京检方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多起案件存在“应查未查、降格处理”等异常情形,依法揪出了5名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执法人员,其中一人被判十年六个月。

第二种:以刑化债 ——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办

2024年初,“女企业家讨工程款被批捕”事件引发轩然大波。问题在于:如果真的是合法债务,为什么要用刑事手段来解决?这种行为被学者和实务界称为“以刑化债”——用刑事追究来消灭合法的民事债务。

如果债务本身是合法的,即使维权方式有不规范之处,也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一旦动用刑事手段迫使债权人放弃债权,法治根基就被动摇了。

第三种:过度入罪解释——“轻罪时代”的隐忧

当前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犯罪门槛不断降低,大量本属行政违法的行为被纳入刑事处罚。预防型立法将规制节点大幅前置,对公民行动自由和权利空间形成挤压

学者姜涛指出,过度犯罪化有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两个来源:前者是增设新罪、不当扩大罪名范围;后者是司法裁量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采取不当的扩张解释把本不应入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守住底线的正确做法:分层治理

刑事打击不能扩大化,不代表不打击犯罪。正确路径是分层分类治理

轻罪:多适用警示教育、社区服务等非刑罚措施

普通犯罪:采取常规刑罚措施

严重犯罪:依法保持高压态势

对涉黑涉恶案件,最高检明确要求“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不能降格处理,但也不能人为拔高。

嘉峪关市检察院在部署扫黑除恶工作时也特别强调:要坚持“不放过、不凑数”,严格审查黑恶势力相关特征证据链,坚决防止凑数定案。

写在最后

刑事打击不能扩大化,不是对犯罪的纵容,而是对法治的坚守。当刑法从“最后手段”变成“首选工具”,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扩大化”的对象。刑法的刀,必须砍向真正的犯罪,而不是砍向经营纠纷、民事争议或无辜的企业——这把刀有多重,握刀的手就应当有多稳。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吴永康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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