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成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对象!

 一、他们是怎么进去的?

2018年到2019年,上海金山区。陈某平、王某权、江某林、江某萍四个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干了一件“生意”:把超市里临近保质期的商品藏起来,等过期了再买,然后以举报相要挟向超市索赔。

更狠的是,有时候他们连过期商品都找不到,直接以“回家过年”“承诺短期不再来打假”为由,向超市强行索要财物。

2019年5月,金山法院宣判:四人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一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法院说得很直白:知假买假的“假”,应当是由经营者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所谓职业打假人通过藏匿、夹带等行为刻意制造的。

同样是“买假索赔”,有人被判刑,有人安然无恙。区别在哪里?

二、“打假”变“打劫”,四个特征

从上海金山案、中山王某鹏案、西安雁塔陈某案到山东菏泽近期打掉的4个“职业打假”敲诈团伙,这些被认定为恶势力的案件,通常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有组织性。 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分工明确。中山王某鹏案中,团伙成立“打假”工作室,相对固定、分工明确、互相配合。西安陈某案中,四人以亲属关系为纽带形成恶势力团伙。

第二,手段非法。 不是正常购买后索赔,而是主动制造“假” ——藏匿过期商品、用不规范广告词钓鱼投诉。甚至在没有问题商品的情况下,直接强行索要财物。

第三,以举报相要挟。 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行为方式——“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利用商家害怕被处罚的心理施压。手段虽然没动手打人,但“举报”这把刀,足够让商家感到恐惧。

第四,多次作案,影响恶劣。 不是一次两次,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上海金山案中四人先后十余次作案;中山团伙半年内敲诈商家数百家、获利超200万元;西安团伙对数十家超市门店下手。

一旦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有组织、手段非法、以举报要挟、多次作案——“打假”就变成了“打劫”,从民事维权变成了刑事犯罪,从普通犯罪升级为恶势力犯罪。

三、什么情况下“买假索赔”不构成犯罪?

“知假买假”本身不等于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1月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指出:“知假买假”者请求惩罚性赔偿,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

也就是说,法律保护真正的消费者,不保护以索赔为业的“经营者”。

如果被卷入此类案件,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展开:

方向一:有合法权利基础,不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你确实是正常购买了问题商品,基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索赔——哪怕你是“知假买假”——你的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构成“非法占有” 。

有学者明确提出:消费者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仍然具有索赔的权利,举报、向媒体曝光的手段本身也不具有违法性,因此知假买假行为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方向二:是“个体维权”而非“有组织犯罪”。

恶势力要求“三人以上,经常纠集在一起”。如果你是单打独斗的个体打假人,没有组织、没有分工、没有团伙,就不符合恶势力的组织特征。

方向三:手段合法,没有“要挟”。

以举报相要挟和正常举报维权之间的界限在于:你有没有把“举报”当作交换条件。如果你只是正常投诉,没有向商家提出“给钱就撤诉”的要求,就不构成“要挟”。

天津曾有一案,孟某等人知假买假后向超市索要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虽有不当,但不能认定为犯罪。这说明:即便“知假买假”在道德上有争议,也不必然等于刑事犯罪。

方向四:金额未达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3000元以上。如果涉案金额未达到这个门槛,不构成犯罪。上海金山案中,四人涉案金额3400余元和2400余元,刚好踩线。

四、写在最后

“知假买假”被认定为恶势力,不是因为你“买了假货”,也不是因为你“索赔了”——而是因为你把“打假”做成了生意,把“索赔”变成了要挟,把“维权”变成了敲诈。

入罪的门槛在四个字:组织、非法、要挟、多次。出罪的空间也在四个字:合法、个体、维权、未达。

法律保护消费者,但不保护披着“消费者”外衣的敲诈者。买假索赔可以,但别把索赔做成生意;维权可以,但别把举报当成筹码。 这条线,不能踩。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吴永康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联系方式:0533-8999998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2号风景华庭酒店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