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一把,把自己送进监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与非罪

一、司法实践中的三种典型场景

场景一:贷款被拒,反成“帮凶”

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在网上寻求贷款,被“贷款中介”告知需提供银行卡“刷流水”才能获批。王某按要求办理并提供了银行卡,后该卡被用于转移电信诈骗资金,涉案流水达60万元。王某发现银行卡异常后主动前往银行冻结账户,卡内冻结剩余资金53万元。然而,公安机关仍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对其刑事拘留。

办案机关逻辑:银行卡被用于犯罪,提供者就是“帮凶”。但辩护律师认为,王某与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清晰显示其仅知晓“贷款需要”,无任何涉及违法犯罪的表述,主观犯罪故意不成立。最终,该案由刑事案件转为治安处罚。

场景二:正常交易,卷入“赃款”

张某长期从事手机零售业务,某次交易中买方通过正规支付平台付款,交易价格与市场行情一致。不料,该笔货款竟涉及电信诈骗资金,张某因涉嫌帮信罪被刑事拘留。家属提供的交易记录证明张某长期合法经营,无任何异常交易历史。

办案机关一度以“银行卡流水异常”为由推定张某“明知”。辩护律师指出,仅凭资金流水无法推定主观明知,必须结合交易背景、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最终,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终止侦查决定。

场景三: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限,看“明知”的时点

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下称“掩隐罪”)常被混淆。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时间节点:帮信罪针对上游犯罪既遂前的帮助行为,掩隐罪则针对既遂后的赃款处理。实践中,仅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一般认定为帮信罪,若后续参与转账、套现、取现则可能构成掩隐罪。如行为人先提供银行卡,后续又主动参与赃款转移,后续重度行为吸收前期轻度帮助行为,整体评价为掩隐罪。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把握主观明知认定,严禁将“两卡”提供者一律入罪。

二、辩护律师的五个突破口

1. 主观上无“明知”故意

帮信罪属于故意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入罪前提。实践中存在“客观归罪”倾向——只要银行卡被用于犯罪就推定提供者“明知”。若行为人仅知晓出借银行卡系违规,但并不知晓他人利用该卡实施犯罪,此种认知仅属于行政违法层面,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故意。

2. 客观上未实施“帮助”行为

综合全案证据,若行为人系受他人蒙蔽,本身亦是受害者,其行为性质不符合帮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正常交易、合规经营中偶然涉及涉案资金,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帮助”。

3. 未达“情节严重”门槛

即便存在帮助行为,也需达到“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单纯提供银行卡未被用于支付结算的,不宜直接认定为“支付结算型”帮助。应严格审查涉案金额、账户数量、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等是否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4. 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意见》明确了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审慎推定标准,大量“卡农”被做出罪或行政处罚处理。对确系被诱骗参与、涉案情节显著轻微、获利极少的人员,应依法从宽处理。若行为仅属行政违法层面,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5. 准确区分帮信罪与掩隐罪

两罪量刑差异显著——帮信罪最高刑期三年,掩隐罪最高可达七年。辩护时应紧扣行为时间节点:若帮助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应争取认定为帮信罪而非掩隐罪。同时需严格审查“明知”的内容和程度——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掩隐罪则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三、结语:帮助的底线

对辩护律师而言,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拆解“明知”是否真实存在,区分“帮助”与“被利用” 。如果行为人缺乏对犯罪的概括性认知,或系受蒙蔽、被诱骗参与,则可能向行政处罚或无罪方向争取。

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司法机关对帮信罪的认定日趋审慎。法律的底线永远是:帮助他人可以,但“帮”字的背后,不能藏着对犯罪的“明知”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梁玺颜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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