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黑恶势力,正在从“网下”走向“网上”

 “不付钱就报警说你强奸未成年”“不还钱就每天给你单位打100个电话”——这些“线上招嫖、线下敲诈”“套路贷+软暴力”的操作,已经从过去的街头巷尾转移到了手机屏幕背后。2026年8月,沈阳警方刚刚打掉了两个这样的涉恶团伙。今天咱们就借着这两个案子,聊聊新型黑恶势力长什么样,以及如果被牵连了,还有没有辩护空间。

一、先看两个真事

案例一:色情敲诈,专挑“不敢报警”的人下手

沈阳浑南警方最近打掉了一个跨省色情敲诈团伙。套路是这样的:团伙通过社交软件以“交友”“招嫖”为诱饵,把被害人约出来,女性成员跟被害人发生有偿性交易。交易一完,就翻脸了——编造“造成人身损伤、需要大额医疗费”之类的理由,开口就要数万到数十万的“赔偿”。

如果你不给,男性成员就跳出来:要么报警说你嫖娼,要么——“她未满14岁,你这是强奸幼女!”他们把同伙身份证信息改了,刻意伪造“未成年”身份来加重威胁。谁不怕?被害人往往只能咬牙掏钱。目前已经抓了4人,破获3起同类案件。

案例二:套路贷+软暴力催收,700多万放贷流水

沈阳沈河区,吴某某团伙在写字楼里开“公司”,没任何金融资质,在网上打广告“低息无抵押、快速放款”,专找资金周转困难的人借钱。利率远超法律保护上限,还不上了就诱导你“借新还旧”,债务越滚越大。

催收的时候更狠:提前存了你的亲友、单位、住址信息,逾期就高频电话轰炸、威胁上门滋扰、往你单位散布欠款消息。目前查实的非法放贷超过300笔,总额超700万元。核心骨干4人已被批捕。

二、这两类犯罪,为什么被认定为“黑恶”?

传统黑恶势力靠打打杀杀,现在很多已经“转型”了。官方总结的趋势是:从“网下”向“网上”、从“硬暴力”向“软暴力”、从“传统领域”向“新兴行业”转移

色情敲诈为什么够得上“恶势力”?

关键在于“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这个特征。这个团伙有明确的组织分工(引流、见面、敲诈、威胁),用的手段虽然没动手打人,但“伪造未成年身份以强奸罪相要挟”这种威胁,足以让被害人感到极度恐惧,被迫掏钱。这和过去街头收“保护费”在本质上没什么区别,只是换了场景。

套路贷+软暴力为什么入罪?

最高检的典型案例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以“软暴力”方式催收,如果手段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相当的程度,且造成严重后果(比如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工作生活被严重扰乱),完全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甚至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赵某“软暴力”催收案就是例证——42人被判刑,主犯七年。

三、入罪标准:什么行为可能踩线?

色情敲诈类:

行为模式:以卖淫嫖娼为诱饵制造把柄→编造虚假事实或伪造未成年身份→以报警、告发相威胁→索要财物。一旦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如果团伙有组织、多次作案,就升级为恶势力犯罪。

套路贷+软暴力类:

认定“套路贷”的核心是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是正常借钱收息,而是从一开始就想把别人的钱“吞”掉。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识别: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和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以“软硬兼施”方式索债。同时满足这些特征,就是“套路贷”,不是普通高利贷。

软暴力催收如果达到“滋扰、纠缠、辱骂、威胁、恐吓,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就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四、出罪空间:如果被牵连了,能怎么辩护?

方向一: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色情敲诈案

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索要的金额是基于真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确实发生了有偿性交易,对方真的欠了钱),那就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伪造未成年身份、虚构伤害事实这种行为,基本就把辩护空间堵死了。

方向二:是“套路贷”还是“高利贷”?

这是套路贷案件中最核心的辩护点。2012年最高法已有批复,高利放贷行为本身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可以论证:双方对借款金额、利息、违约责任是明确知晓并同意的,不存在欺诈或虚假债权,放贷人也没有故意制造违约——这就属于民间高利贷,不是“套路贷”犯罪。

但如果存在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等“套路”,就很难脱罪了。

方向三:“软暴力”是否达到入罪门槛

软暴力不是“有骚扰就犯罪”。辩护可以论证:催收手段尚未达到与暴力相当的程度(如仅少量电话、未有辱骂威胁)、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害人未产生恐惧、工作生活未严重受影响)、行为人参与程度低(仅从事辅助工作)等,争取认定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方向四:共犯层级——从犯、情节较轻

在套路贷团伙中,往往有核心骨干和普通业务员之分。沈阳这个案子,4名核心骨干被批捕,2名情节较轻的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辩护时可以论证行为人参与时间短、作用小、主观恶性低,争取不被认定为恶势力成员,或仅追究较轻的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色情敲诈和“套路贷”,本质上是把人性弱点(好面子、怕丢工作、怕被报警)当成了“生意”来经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从“打打杀杀”转向“网上网下全覆盖”。对普通群众来说,保护好个人信息、遇到异常借贷邀约多留个心眼,比事后维权重要得多。

对自己或身边人被卷入这类案件,也别慌——先看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再看手段是否达到“与暴力相当”的程度。这两条里有一条不成立,刑事追责就未必站得住脚。法律不放过真正的黑恶,但也不允许把经营纠纷或过激催收随意“拔高”成犯罪。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吴永康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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