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实践中的三种典型场景
场景一:网络维权变“寻衅滋事”。言论越界与公共秩序
张某因购买的二手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多次向监管部门投诉未果后,在抖音、微博发布维权视频,使用了“黑心商家”、“监管不作为”等字眼,并号召网友转发。视频播放量超过50万次,商家门口出现围堵。办案机关认为,张某的言论超出维权范畴,编造虚假信息(部分事实夸大),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此类案件中,“信息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 已成为共识,但如何区分“舆论监督”与“起哄闹事”,是司法认定的难点。若内容并非完全捏造,或行为人主观上仅系发泄不满而无扰乱秩序故意,则存在出罪空间。
场景二:民事纠纷中的“拦路堵门”。索债方式不当涉刑风险
建筑承包商李某因开发商拖欠300万工程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带人用两辆轿车将开发商办公楼大门堵住,并在门前拉横幅,过程持续约4小时,导致车辆无法进出,办公秩序瘫痪。开发商报警后,李某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纠纷中,债权人往往因救济途径漫长而采取过激手段。刑法作为最后手段,要求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 的程度。若堵门时间短暂、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且事出有因(对方违约在先),辩护律师应主张属于民事自助行为的范畴,不构成犯罪。
场景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看“动机”是否随意
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与故意伤害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犯罪动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指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的,定寻衅滋事罪;若双方存在特定矛盾(如债务、情感纠纷),即便发生了互殴,因事出有因,对象特定,一般不认定“随意”,更倾向于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若达轻伤)或治安处罚。
例如,甲与乙因车位问题素有积怨,某日相遇时甲将乙打成轻伤。若动机系“教训一下仇人”,应定故意伤害;若动机系“看他不爽,就想打他”,且无因无故,则定寻衅滋事。辩护要点在于挖掘双方既往矛盾,证明“事出有因”。
二、辩护律师的五个核心突破口
1. 主观上无“流氓动机”或“寻求刺激”心态
刑法通说认为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精神刺激、填补内心空虚、藐视社会法纪的“流氓动机”。若行为系基于利益纠纷、正当维权或履行合同而产生(即便过激),因不具备该特定主观违法要素,应主张不构成本罪。
2. 客观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严重”的追诉标准
司法解释对“随意殴打”、“任意损毁”、“起哄闹事”的入罪门槛有具体数据要求(如轻伤以上、损毁财物2000元以上、多次拦截他人等)。若涉案金额、伤情鉴定、次数均未达标,应坚决主张无罪或治安处罚。
3. 网络空间“起哄闹事”需严格认定“虚假信息”
针对网络型寻衅滋事,必须严格审查信息是否为蓄意捏造。若爆料内容有基本事实依据,即便部分措辞夸张或估值偏高,仍属于言论自由保护范畴,不应仅因“转发量大”就认定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4. 事出有因的抗辩:排除“寻衅”属性
若能够证明行为起因于民事纠纷、邻里矛盾或劳动争议,且对象具有特定性(仅针对对方公司或个人),则不具备“寻衅滋事”所要求的“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的社会危害性。律师应重点举证“起因”是解决特定纷争,而非无事生非。
5. 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寻衅滋事行为大量存在但未必构成犯罪。只有达到“情节恶劣”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时才需刑罚介入。若行为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主张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条款,转为行政处罚。
三、结语:权利与边界的回归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寻衅滋事罪被戏称为“口袋罪”的背景下,辩护的核心在于还原行为的“缘起”——是被害人的过错激化了矛盾,还是行为人单纯地挑衅社会?
法律保护的秩序,是公民在规则内自由呼吸的秩序,而非用“维稳”思维无限扩大打击面。即便维权方式过激,刑法也应保持谦抑。法律人共勉:每一个被追诉的人,都应被审视其“闹”的背后,是无奈的呐喊,还是无端的挑衅。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梁玺颜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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