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不买谁走不了”强迫交易罪的边界与辩护空间

 

一、司法实践中的三种典型场景

场景一:美容、搬家、殡葬。以“服务”之名行强迫之实

搬迁公司王某,2020年在常州开办分公司:在多家网络平台以低于市场价的“一口价”揽客,到现场后司机和搬运工找借口坐地起价,采用停止搬运、拒不离开、吵闹纠缠、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客户接受。对于差评或投诉,则用电话骚扰、上门滋扰的方式威胁删除。全案认定65起犯罪事实,涉案41210元,13人被判刑。

场景二:以“信访维权”之名行强迫之实

甲村拆迁工程由乙公司中标,村民A、B、C想承揽部分工程被拒后,以“工程手续不完备”为由多次越级上访,工地因此停工。镇政府组织协调,乙公司迫于工期压力,最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三人。

办案机关认定:信访虽是合法权利,但当上访行为掺杂了“强迫交易”的目的,且对乙公司形成了心理强制,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

场景三: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看“交易”是否为幌子

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指出: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相差不大的钱物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以买卖、交易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相差悬殊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二、辩护律师的五个突破口

1. 主观上无强迫交易故意

若行为人仅是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不当沟通方式,并无压制对方自由意志的意图,或对交易中的争执持过失心态,则不符合主观要件。市场交易中因价格协商产生口角,行为人言语过激但未以暴力、威胁逼迫的,可主张缺乏犯罪故意。

2. 客观上未实施“暴力、威胁”行为

“威胁”必须达到足以对当事人自由意志产生压制的程度。轻微推搡、一般商业谈判中的施压(如“终止合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

3. 存在真实的交易合意基础

若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合意,则可否定犯罪成立。提供双方此前交易记录、沟通凭证,证明交易价格系双方协商确定,后续争议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4. 未达“情节严重”门槛

审查强迫交易金额、次数、是否造成轻微伤等入罪标准是否满足。若均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应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5. 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如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价格、履行方式产生争议,即便伴有过激言行,也属于合同纠纷范畴。

三、结语:交易的底线

对辩护律师而言,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拆解“强迫”与“交易”是否真实存在。 如果“强迫”手段未达到压制自由意志的程度,则可能向民事纠纷方向争取。

法律的底线永远是:交易可以讨价还价,但“不”字的背后,不能藏着恐惧。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陈晓艺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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