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讲个真事:这事有前车之鉴
“鹅腿阿姨”被举报用鸭腿冒充鹅腿销售,海淀区市监局已经介入调查。有律师直言:如果查实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直接触发刑事立案标准。
这不是吓唬人。北京就判过类似的案子:潘某某、伍某某经营烧腊店,2018年到2019年期间把鸭肉冒充鹅肉做成“烧鹅”卖,销售金额29万多,两人都被判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期徒刑两年半到三年(缓刑)。
贵州也有一个:王某采购鸭肉加工后冒充鹅肉卖,销售额22万多,判了两年(缓刑),罚金12万。
所以,“鹅腿阿姨”这事,不是网友瞎操心,是真的有刑事风险。
二、入罪标准:两道门槛,缺一不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入罪,要同时满足行为类型和金额门槛两个条件。
第一道门槛:行为类型——“以假充真”
司法解释对“以假充真”的定义是: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用鸭腿冒充鹅腿——不是同一个物种,肉质、口感、价格都不一样——妥妥的“以假充真”没跑。北京已有判例对此定了性。
第二道门槛:金额门槛——5万以上
这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属于行政违法,市监局罚款、吊销执照,但不构成犯罪
“鹅腿阿姨”卖了十几年,每天两百多根鹅腿,群接龙超过一万次。如果调查证实长期“以鸭充鹅”,销售金额大概率远超5万。
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如果只查获了伪劣产品还没卖出去,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也按犯罪(未遂)处理。
三、出罪空间:三个可能的辩护方向
如果“鹅腿阿姨”真被刑事追诉,辩护律师可以从这几个角度打:
方向一:主观上有没有“明知”?
这个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知道自己卖的是假货还继续卖。
辩护可以论证:原材料是供应商送的,我不知情;或者“鹅腿”只是个品牌名称,不是产品材质承诺。这一点很关键——之前有牛肉干案,D只负责发货,同案人员证实没人告诉他卖的是猪肉冒充的牛肉,检察机关认为“不具备明知”,最终不起诉。
方向二:行为到底是“欺诈”还是“以假充真”?
民事欺诈和刑事犯罪之间有一道线。如果只是个别批次原料出了问题、没有长期系统性造假,辩护可以主张停留在行政违法层面,够不上刑事犯罪。电子烟案中,产品主要问题是标签标注不规范,而非核心物质超标,检察机关认定不属于刑法上的“伪劣产品”,作出不起诉决定。
方向三:金额能不能“减”?
销售金额的计算方式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辩护律师可以逐笔核对:哪些是真的鹅腿、哪些是鸭腿?能不能证明有一部分确实是鹅腿,把那一部分从犯罪数额里刨出去?
四、量刑基准:涉案金额越大,刑期越长
如果构罪,量刑看销售金额:
l 5万—20万:二年以下
l 20万—50万: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l 50万—200万:七年以上
l 200万以上: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参考潘某某案,29万判了两年半到三年(缓刑)。“鹅腿阿姨”的金额体量如果查实,刑期恐怕不会比这个轻。
五、写在最后
“鹅腿阿姨”事件还在调查中,最终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追责,看市监部门调查结果。但有一条线是清晰的:“以鸭充鹅”卖5万以上,就可能踩到刑事红线;卖5万以下,行政罚款跑不掉。
入罪的门槛在“行为+金额”,出罪的空间在“主观故意+行为定性+金额认定”。对每一个做小生意的人来说,这事是个提醒——招牌可以叫“鹅腿”,但卖什么就得是什么,“老字号”三个字不能替欺诈买单。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吴永康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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