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去的钱,怎么就变成了“诈骗”?

 

一、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核心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也有虚构事实的情况(比如夸大收入、隐瞒部分负债),但他的目的是促成借贷,而非骗取资金。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借钱的时候,这个人到底有没有打算还?

民事欺诈者可能在履约能力方面存在虚假陈述,但其目的是促成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且通常具有履约意愿及能力,或有通过后续经营行为偿还债务的可能。刑事诈骗者则根本不打算履行债务,签订合同仅系其骗取财物的手段

二、四大“透视镜”

1. 借款时有无偿还能力

如果借款人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甚至根本没有收入来源,却仍以各种理由大额借款,这本身就是“不打算还”的有力佐证。

2. 借款理由是否真实

真实的借贷通常有合理的借款事由:治病、购房、生意周转、子女教育。而诈骗往往伴随编造完全不存在的理由比如虚构投资项目、假冒领导亲属、伪造工程合同。

3. 资金流向

如果借款确实用于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最终因市场风险、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而无法还款,那仍是民事纠纷

但如果借款到账即被用于挥霍、赌博、偿还与借款无关的旧债、转移隐匿,那就坐实了“不打算还”的主观意图。

4. 事后态度

单纯的借贷纠纷,借款人通常会积极沟通、尝试协商展期、甚至变卖资产尽力还款。而诈骗者则在借款后失联、拉黑联系方式、转移资产、拒绝沟通。

但需要注意:事后失联只是判断的辅助线索,不能仅凭“跑路”就反向推定借钱之初就是诈骗。真正“跑路”未必构成诈骗,关键在于借款时是否已有“不想还”的主观故意。

三、结语:借条背后,是人心

同样是借款不还区分二者的,不是“还不还”的结果,而是“借的那一刻,心里在想什么”。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孟晓君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联系方式:0533-8999998、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62号风景华庭酒店1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