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信息服务费如何定性?区分民事欺诈与强迫交易实务解析

 一、真实判例:中介隐形信息服务费案

房产中介线上标注房屋底价,带看成交后,隐瞒事前未公示的“信息建档服务费”,要求购房者额外支付8000元;顾客拒绝,中介仅反复劝说、拖延过户,无辱骂、限制人身、曝光隐私等胁迫手段,全程顾客可随时放弃交易、报警维权。

公安初查以强迫交易移送,辩护人抓住无刑法胁迫、存在完整真实房屋交易两大核心,最终检察机关认定不构成强迫交易,仅以民事欺诈处理。

二、核心定性拆解:为何彻底排除强迫交易罪

强迫交易罪法定入罪必备要件:暴力、威胁/软暴力压制反抗,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无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单纯推销、反复沟通、拖延流程属于商业拉扯,达不到“心理强制、不敢拒绝”标准。只有滋扰、曝光隐私、恶意举报、堵门等软暴力,才属于构罪手段;仅口头劝消费,被害人拥有完整选择权,不满足强迫交易客观要件。

存在真实交易基础,不匹配强迫交易规制逻辑

中介提供房源、带看、过户服务,房屋真实可交付,核心交易对价合法,额外信息费只是隐瞒收费项目,属于价格欺诈;强迫交易针对的是违背意愿强行成交,本案顾客是自愿购房,仅对附加收费存在争议。

两罪清晰区分

强迫交易:暴力/威胁+真实交易,双重侵害市场秩序、人身自主权;本案无胁迫,直接斩断构罪根基。

民事消费欺诈:隐瞒收费、未明码标价,有真实服务交付,仅违反消费者知情权,归市场监管、民事诉讼调整。

诈骗罪:完全虚构标的物、无履约意图;本案中介实际提供房产服务,不具备非法占有全款的主观目的,小额金额下也不满足刑事诈骗严苛标准。

三、本案专属刑事辩护核心思路

思路1:釜底抽薪,否定强迫交易构罪前提

提交录音、聊天记录、门店监控,证明双方仅协商沟通,无任何威胁、纠缠滋扰行为;被害人可随时终止交易、另行选择中介,意志未被强制。依据检答网权威观点,单纯推销话术不属于刑法“威胁”,直接排除强迫交易定性。

思路2: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争取撤案/不起诉

交易真实:房源、带看、过户服务全部实际履行,不存在空手套白狼;

收费瑕疵仅程序违法:未提前公示信息服务费,属于《价格法》明码标价违规,行政机关可责令退费、罚款;

主观仅赚取服务差价,无压制他人交易、非法占有财产的犯罪故意,仅为民商事欺诈。

思路3:兜底轻化辩护,即便涉刑也拒绝重定性

若办案机关坚持刑事追责,优先论证不构成强迫交易:强迫交易入罪门槛低(交易额1万即情节严重),小额案件极易实刑;本案无胁迫,即便认定欺诈,也仅属于民事范畴,无刑事处罚空间。同步提交全额退费、被害人谅解、合规整改材料,最大化降低法律风险。

四、普法总结

不少商家、中介暗藏“信息服务费”,只要不恐吓、不限制客户离开,哪怕隐瞒收费,也绝对不构成强迫交易。

经营者:事前公示全部收费项目,避免隐形加价;涉案后第一时间从“不存在胁迫、交易真实”切入辩护,阻断强迫交易定罪。

消费者:遇到隐形收费无需认定“被强迫”,留存宣传截图、沟通记录,向市监投诉或起诉撤销合同,主张三倍赔偿。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丁子峻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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