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常态化的法治反思——四个亟待澄清的实践误区

 2026年,扫黑除恶斗争进入常态化深化阶段。一批重大涉黑案件相继审结,社会安全感持续提升。然而,当“从严从快”成为惯性,一些案件在程序正当性、法律适用精确度上的微妙偏移,同样值得法律人静心审视。当政治决心与法律理性交织,我们是否在追求效率时,不经意间压缩了正义的刻度?

一问:财产处置,是否正在“先封后审”?

“打财断血”是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的关键举措。但实践中,部分案件在判决尚未生效时,已对涉案企业、家属房产乃至合法经营资金采取全面冻结、扣押。2025年广东某地一起涉黑案中,嫌疑人配偶名下婚前购置的商铺被查封,后经二审认定该财产与犯罪无关,但解封流程耗时近两年,家庭生活与子女教育陷入困境。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涉案财产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但当“全面查封”成为常态,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举证责任被无限加重,法定的“财产来源说明”义务,在实践中可能异化为“自证清白”的沉重负担。财产处置的合法性审查,不应沦为对判决结果的事后追认。

二问:“软暴力”认定,是否模糊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软暴力”入刑,有效填补了传统暴力手段之外的治理空白。但“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表述,在实践中存在被泛化解释的倾向。2026年初,浙江某地审理的一起“恶势力”案件中,几名农民工因讨薪多次前往项目部静坐、拉横幅,被认定为“软暴力”寻衅滋事。虽然最终法院未予支持,但侦查阶段长达半年的羁押,已使当事人失去了原本稳定的工作。

刑法谦抑性原则要求,刑事手段应是最后防线。如果民事纠纷、行政争议中的过激表达,轻易滑入刑事评价轨道,那么“软暴力”这一精准概念,便可能失却其制度善意,变为悬在普通民众头顶的模糊之剑。

三问:认罪认罚从宽,在涉黑案中是否“变了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旨在于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但在重大涉黑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部分办案单位将“认罪认罚”视为提速结案的便捷路径。辩护律师反映,个别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明确告知“不认罪即建议重刑”,当事人面临要么接受较高刑期、要么承担“对抗”风险的艰难选择。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制度的生命线。当“从宽”的承诺与“不认”的代价悬殊过大,当事人的意志自由难免被侵蚀。尤其对于定性存在争议的边缘参与者,签与不签,不仅关乎刑期,更关乎事实认定的根本走向。2026年最高检强调“准确适用”,其深层含义,正是要杜绝以认罪认罚之名,架空庭审实质化。

四问:律师辩护,是否仍能有效行使“独立辩护权”?

涉黑涉恶案件辩护,历来是律师执业的高风险领域。部分办案机关将辩护律师的质证、程序异议,等同于“干扰诉讼”;将关于定性、证据的激烈辩论,解读为“立场问题”。2025年,北方某省一起涉黑案庭审中,辩护人多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审判长当庭训诫,并剥夺了部分发问权利。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力量,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重要防火墙。如果辩护空间被不断压缩,如果依法辩护需要承受额外压力,那么庭审对抗便流于形式,司法公正的表盘上也将会失去一颗精准的齿轮。

给案件相关人员的现实提示

1. 财产问题早应对:若财产被查封,尽快整理权属证明、资金流水等材料,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切勿拖延。

2. 认罪与否慎抉择:在事实和法律存有重大争议时,认罪认罚未必是最优解,务必与辩护律师充分沟通,权衡证据强度与量刑预期。

3. 程序异议须留痕:对于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应及时提交书面异议,并保留回执或邮寄凭证,为后续救济留存证据。

结语

扫黑除恶,是以法治方式维护长治久安。真正的斗争胜利,不在于“打掉”多少团伙、开出多少罚单,而在于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双重检验。2026年,政法机关反复强调“既不拔高也不降格”——这八个字,应当化为每一次讯问、每一次举证、每一份判决中的具体遵循。精准打击,才能让正义既不疏漏,也不泛滥。法治的升级,不在于运动的热度,而在于规则的韧度。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梁玺颜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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