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个债,就成了"黑社会"?——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的刑事辩护逻辑

 刑辩律师的第一问:是"恶"还是"黑"?

2022年,某地建材商刘某因与同行产生竞争纠纷,多次带人上门催讨货款,过程中有推搡、堵门行为。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案。

家属找到律师时反复说:"他就是脾气暴、做事蛮横,但跟'黑社会'哪沾得上边?"

这一问,戳中了扫黑除恶常态化之后,刑辩律师面对的第一命题:"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差的不是一团和气,而是一整套法定标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把尺子"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经济实力;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危害性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四个特征缺一不可。实践中前三个特征较易"拼凑成形",真正的决胜点在于第四个——危害性特征,亦即"非法控制"的认定,这是辩护的主战场。

辩护刀锋:在"四个特征"与个案之间建立防火墙

一、咬死"非法控制",守住罪与非罪的第一道防线。

"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不是修辞,而是法定构成要件。辩护的核心追问只有一句:当事人是否对某个行业或区域形成了排他性支配?如果竞争者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其他商户正常经营,"非法控制"就不成立。不是"欺负过人"就是黑社会——法律要的是"控制力",不是"蛮横气"。

刘某案中,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同行业十余家商户的正常经营记录与行业协会证言,证明其行为从未对当地建材市场形成任何控制。最终"黑社会性质组织"定性被拿掉,案件改以寻衅滋事罪处理——刑期从十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下。

二、剥离"个人行为"与"组织行为",压缩指控范围。

扫黑除恶案件中,侦控机关倾向于将成员的所有违法行为打包归入组织框架。辩护人须逐项审查:每次具体行为,是否在组织意志支配下实施?是否服务于组织整体利益?个人酒后打架和个人依组织指令敲诈勒索,是两回事。

三、程序中找空间,证据中找缺口。

扫黑除恶案件政治色彩浓厚,证据收集中的程序瑕疵容易被忽视。辩护人的职责在于: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完整性、证人取证合法性、涉案财物查封扣押程序的合规性。程序的刚性,是对实体正义最后的守护。 政治压力越大,程序审查越不能放松。

四、善用"减法辩护"策略。

常态化扫黑除恶背景下,全案无罪难度客观上较大,但"减法辩护"空间广阔——减罪名(黑社会→恶势力→普通共犯)、减事实(剔除无关指控)、减刑期(挖掘从轻情节)。"黑社会"标签的摘除,本身就是一场胜仗。

写在最后

扫黑除恶从"运动式"走向"常态化",核心内涵不是无差别从严从重,而是在法治轨道上精准打击、不枉不纵

刑辩律师的工作,从来不是在"支持"和"反对"之间选边。我们做的是同一件事——让每一起涉黑恶案件的定性经得起证据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

"是黑恶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一个不凑数"——这既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在法治底线上真正的共识。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张钧涵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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