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专项斗争下的四重疑问

2026年,党中央部署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关键阶段。涉黑涉恶案件数量显著上升,湖北黄大发涉黑组织案抓获103人,咸安胡学宝等20人涉黑案主犯获刑十八年。

然而,随着专项斗争深入推进,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浮出水面:当“严打”成为任务,法律的精确性是否被“效率”侵蚀?当“黑恶”标签贴上,当事人的辩解空间还有多少?

一问:公安部早有禁令,公安为何仍出现在征地现场?

2021年7月,河北唐山滦州市政府在征地补偿未谈拢情况下,组织70名警务人员配合强制清表。村民屈晓玲上前阻拦,冲突中持菜刀砍伤民警,自己两根肋骨骨折。后续两级法院确认:镇政府强制清表行为越权、程序违法。

公安部早已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如果征地程序本身违法,配合行动的警务力量到场是否合法?村民面对强拆阻拦,究竟是“妨害公务”,还是对不法侵害的本能抵抗?行政违法在先,维权反抗在后——这一逻辑必须厘清。

二问:“恶势力”认定,是否沦为“口袋化”标签?

2019年“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明确,“恶势力”是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但司法实践中,“拔高认定”倾向显现。2026年山东济南审理一起涉及15名宁夏农民工、横跨冀鲁两省23起劳务纠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安机关将20起已和解的劳务结算重新立为敲诈勒索刑事案件。23起已结算完毕的劳务纠纷,何以沦为“恶势力”犯罪? 一旦贴上“涉恶”标签,取保候审难度剧增,无罪判决几近绝迹。

三问:考核指标,是否驱动“扩大化”?

任何运动式执法,都存在“数字政绩”的内生冲动。当“打掉团伙数量”“起诉件数”成为衡量成效的核心参数,司法系统便难以避免滑向“有罪推定”。

屈晓玲案就是教训——法院明知行政行为违法,仍以“袭警罪”定罪免罚。案件历经9次延长审限,最终以当事人背负犯罪记录换取结案效率。严惩黑恶,不应演变为严惩“次黑”甚至“非黑”。

四问:法律人,是“刀把子”还是“防火墙”?

真正的法律人应当明白:扫黑除恶的目的,是捍卫法治,而不是绕过法治。 如果一个案件连“四个特征”(组织、经济、行为、危害性)都残缺不全,却被强行认定为涉黑;如果一份判决连“依法执行职务”的前提都不成立——那么这份判决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的根基。

给家属的三点提示

1. 区分“罪名”与“标签” :涉黑涉恶不是罪名,是量刑情节。辩护核心在于“脱黑”“脱恶”。

2. 审慎对待“认罪认罚” :定性存疑的案件中,签字前务必听取专业律师意见。

3. 关注“非警参与”问题:如案件涉及拆迁、土地确权等领域,调取行政行为合法性文件是核心辩点。

结语:扫黑除恶,不能以削弱法治为代价。2026年1月,最高检明确要求“涉黑涉恶定性上,既不人为拔高,也不随意降格”。关键在于——如何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 每一个被贴上“黑恶”标签的人,都应在法律标尺下被精准衡量,而非在政策洪流中被模糊处理。法治的进步,靠每一次对规则的坚守。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梁玺颜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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