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还不上,就是"诈骗"?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边界辨析与辩护实务

 一笔还不清的借款,换来三年刑期

2022年,建材商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三位朋友借款120万,承诺月息2分、半年归还。项目烂尾后无力偿还,债权人报案。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虚构还款能力、隐瞒负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张某始终喊冤:"真借了真想还,生意亏了,怎么就成诈骗了?"

这一问,直击诈骗罪辩护的核心痛点: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界限,究竟在哪?

诈骗罪的四环逻辑:缺一不可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须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

控方须完整证明四个环节:①实施欺骗行为 → ②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 ③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 ④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前三环节偏客观,证据易固定。真正的战场在第四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这正是辩护的突破口。

辩护刀锋:拆解"非法占有目的"

一、资金去向是试金石。 借款若确实投入生产经营,即使亏损也不能反推诈骗。张某案中,120万有合同、发票、转账记录佐证用于项目采购——没有"骗了就跑",而是"投资失败"。亏损≠诈骗,这是第一道防线。

二、借款时的履约能力决定主观定性。 借款时若已负债累累且明知无力偿还仍大肆举债,非法占有目的有据可查;若当时资产状况尚可,后续因市场风险亏损,则属正常商业风险。关键不是"后来还不上了",而是"借的时候想不想还"。

三、事后态度是重要参考。 逾期后积极协商、部分偿还,指向民事违约;失联逃匿、转移资产,才指向刑事诈骗。张某在逾期后多次沟通还款方案,甚至变卖房产偿还30万——这些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严重矛盾,是一审未被充分评价的关键辩点。

写在最后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边界,不是"还不还得上",而是"借时想不想还"。经济纠纷被刑事化处理,毁掉的往往是一个家庭。

对债权人而言,拿回钱的最佳路径常是民事诉讼而非刑事报案;对借款人而言,保留借款用途、资金流向、还款沟通的全链条证据,就是给自己留一条后路。

法律惩罚的是"骗",不是"亏"。厘清这条线,是刑辩律师的使命,也是法治的底线。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张钧涵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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