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赌博网站“拉人头”赚佣金——开设赌场罪中代理行为的认定与辩护

 2025年,某市居民赵某被刑事拘留。家属收到的通知上写着涉嫌罪名:开设赌场罪。

家属无法理解——丈夫不过是在一个棋牌APP上有个账号,拉了十几个朋友进去玩,平台给了些返利,怎么就变成了开设赌场?

一、赌博网站代理究竟“代理”了什么

很多人以为,只有直接经营赌场才算开设赌场。但法律的规定远比想象的更宽。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即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那么,什么是“代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换言之,只要账号下面挂了别人的账号,就构成代理关系。

代理的具体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分享邀请码或推广链接。代理将自己的专属邀请码、二维码或链接发送给他人,他人通过该渠道注册成为网站会员后,即成为该代理的下线。这些邀请码是网站后台识别上下线关系的唯一凭证。

第二,发展下线并形成层级。代理发展的下线可以继续发展更下一级会员,形成类似金字塔的层级结构。代理获得的佣金与下线的数量和投注金额直接挂钩。

第三,接受投注或代为充值。部分代理不仅负责拉人,还直接接收下线的赌资,代为向网站投注。即使代理不直接收钱,下线自行向网站充值后,网站也会根据代理的下线投注总额按比例返还佣金。后一种情形在实践中更为普遍——代理甚至不需要经手资金,只需发个链接就能拿钱。

第四,参与利润分成或收取佣金。代理的获利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下线投注金额的比例抽取佣金(俗称“返水”或“抽水”);二是按发展会员的人数收取固定服务费。无论哪种方式,只要通过发展会员获利,就具备了“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

二、代理是否“明知”自己在赌博

这是本案辩护的核心问题。赵某辩称自己只是在APP上玩游戏,顺手拉了朋友进来,不知道这是赌博。

法律对“明知”的认定有一套推定规则。如果代理账号设置了明显的下级层级、佣金与下线投注金额直接挂钩、返利比例远超正常推广费用,通常会被推定为“明知”。办案机关会通过聊天记录中是否讨论过“赌博”“下注”“赔率”等词汇、获利模式是否为“拉人头拿返利”、平台是否以“押注”“赔率”“返水”等赌博术语运营等证据综合判断。

具体到赵某:他在APP上注册了代理账号,该账号下设置了十几个下级账号,平台按下线投注额的固定比例向其返还佣金,聊天记录中也多次出现“下注”“赔率”等词汇。这些事实足以推定赵某“明知”其代理的平台系赌博网站。

三、从犯认定与辩护空间

赵某虽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其并未建立赌博网站,也未直接管理赌场运营,仅负责招揽赌客。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此外,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具备法定从宽情节。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其参与程度、获利金额、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律师说

这个案子揭示了一个广泛存在的认知误区:在网络赌博链条中,不仅仅是赌场的经营者会被追诉,为赌场招揽赌客的“代理”同样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不少人以为“我只是拉了几个人进来玩”“平台给我的返利是推广费”,但法律只看行为的实质——只要账号下设下级账号、通过发展会员获利,就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

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代理都会被重判。对于参与程度浅、获利少、有自首或退赃情节的底层代理,检察机关完全可能作出不起诉或从宽处理的决定。关键在于及早认清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时借助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力量,争取从犯认定和从宽处罚。

刑事辩护的意义,在于帮助每一个涉案的人看清自己行为的法律边界——让罪责与作用相匹配,让处罚与情节相适应。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梁玺颜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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