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赊账数百万元烟酒,公章“私盖”谁买单?

 穿着警服、拿着盖公章的合同,赊了3年账,骗走356万——被判刑的是她,背债的却是15个做小本生意的个体户。

2021年至2024年,安徽定远县刑侦大队女民警闫某艳,持盖有公安局公章的供货合同,向15名商户赊购烟酒茶叶,累计骗走356万元。商户们信任警服和公章,放心赊账,最终血本无归。

2025年,闫某艳因诈骗罪被判刑8年,但数百万元货款至今未追回。公安局书面回复称合同系其私自制作、私盖公章,属个人行为,不承担支付责任。

公章是真的,人是警察——一句私盖就能撇清?

一、刑事层面:罪名已定,但退赔前景不乐观

闫某艳的行为,刑事定性非常清晰——诈骗罪。

根据法院判决,她2021年至2024年间,持盖有公安局公章的供货合同,向15名个体户赊购烟酒茶叶,累计诈骗35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这个罪名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

刑事追缴,是受害商户的第一条维权路径。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法院执行部门已就受害人申请追缴违法所得立案,但现实很残酷——截至宣判,仍有356万元未追回,闫某艳大概率已将款项挥霍,刑事追缴这条路,能拿回多少,不容乐观。

二、民事层面:表见代理是破局关键

如果刑事追缴走不通,民事索赔就是主战场。商户要告公安局,法律武器叫“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这套制度的核心逻辑是:当公章被单位管理失控时,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而非让无辜商户承担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的后果——学者称之为风险由制造者承担原则。

判断表见代理能否成立,法律上考察三个要件:

第一,存在权利外观。商户为何相信闫某艳有权代表公安局?三个事实叠加:身份(在编民警)、公章(真实的“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章)、交易场所(刑侦大队)。公章在商事交易中具有极强的公信力,商户信赖公章而缔约,法律上具有正当性。

第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商户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闫某艳无代理权?持续三年的交易,商户从未收到公安局任何质疑,基于对公章的合理信赖连续供货,很难被认定存在过失。

第三,本人的可归责性。公章是真的,却被民警“私盖”长达三年,暴露出公安局公章管理形同虚设。当单位将公章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就应当对公章被滥用的后果承担风险。定远县调查组通报中明确表示将对“公章管理、日常监督等环节全面复盘核查,对失职失责相关人员严肃处理”,恰恰说明管理责任确实存在。

三、两条路径的本质区别

刑事追缴:对象是闫某艳个人财产。钱没了,就没了。

民事诉讼(表见代理):对象是公安局(地方财政)。公安局的钱,和闫某艳个人的钱,不是一回事。

两条路可以同时走——刑事追缴继续盯着闫某艳,民事诉讼起诉公安局要求赔偿。这才是真正的“双保险”。

结语

商户信的是公章,公章代表的是公安机关。如果一句私盖就能撇清责任,那公权力的信用就成了一纸空文。风险由制造者承担,系统漏洞不该让普通人来扛——这不仅是法律规则,更是公平底线。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陈晓艺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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