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的“主动投案”,为何只有一个人拿到了“免死金牌”?

 

一、一个案件,两种命运

2024年8月,朱某四人,利用炉长、操作工等职务便利,以“少放多报”的方式,将生产多余的钼铁偷偷夹带出车间,运出厂区销赃。事情败露后,四人约好一起走进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四人的口供几乎一模一样:只供述了2023年11月之后的犯罪行为,对之前长达数年的作案记录,均以“时间太久、记不清具体数量和金额”为由,未予详细交代。

公诉机关最初的意见:四人虽有主动投案行为,但未在首次讯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不认定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的辩护律师辩护:

1、朱某供述的犯罪数额已超过未交代部分2023年11月之后的作案金额占比59.26%,超过总数一半。

2、供述时段与本人参与时段高度吻合朱某因服役原因,实际集中作案就在2023年下半年之后,其供述的内容恰能完整反映自身罪行。

3、到案后仅5天便主动交代全部事实,未给侦查造成额外阻碍。

4、认定自首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鼓励行为人主动归案、认罪悔罪。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朱某成立自首同样是主动投案,同样供述内容,结果天差地别。

二、两道铁门:缺一不可

第一道门:自动投案“人到”还不够,要看“怎么到的”。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了16种可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核心就两个字:主动。

第二道门:如实供述“说了”还不够,看“说了多少、什么时候说”。

这是本案中四人分化的关键。司法解释的要求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于多次实施同种犯罪的,如果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数额,一般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三、常见的“自首陷阱”

陷阱一:到案后“挑着说、留一手”。 主动投案后只供部分事实,等到侦查机关掌握证据才补充

陷阱二:到案后“有问才答、不问不说”。 “到案即供”要求的是主动、及时、完整地交代,不是挤牙膏式配合。

陷阱三:误把“坦白”当“自首”。 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叫“坦白”不是“自首”。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幅度大得多

陷阱四:忽视“同案犯交代义务”。 共同犯罪中,除供述自己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还需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自首不成立

、结语:自首的“入场券”怎么拿?

回到开头四个一起投案的人:同样站在公安局门口,同样坐下接受讯问,却有人拿到了自首的“入场券”,有人被挡在门外。

关键就两句话:去的时候,是主动去的;坐下来之后,把该说的都说了,而且是第一时间说。到场只是敲门,如实供述才是进门。在自首这件事上,细节,才是真正的“免死金牌”。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孟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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