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创新”成了“骗局”
2011年,叶经生成立了一家听起来很“互联网”的公司“金乔网”。他告诉会员:“消费满120元,就能参与双倍返利,拿回一倍现金、一倍虚拟币。”
公诉人当庭揭露了真相:金乔网没有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公司收入只来自会员缴纳的保证金和消费款,返利资金全靠后加入的人“补窟窿”。如果有新会员不断加入,游戏还能转下去;一旦新人断了,资金链立刻断裂。
传销的核心,永远不是“商品”或“服务”,而是“人头”。
二、刑法划出的四条红线
红线一:盈利靠“入门费”,不靠卖货。
传销组织的“商品”本质上只是“道具”。要么根本不存在,要么价值严重偏离价格。参加者掏钱不是为了买东西,而是为了买一个“拉人头”的资格。
反过来,如果真实存在有价值的商品,且价格与价值基本相符,即便采用“会员制”销售,也可能不构成犯罪。
红线二:层级必须在“30人+3级”以上。
追诉标准很明确:参与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但要注意:“一人多号”不算数。谢某某“善心汇”案中,鉴定报告显示其下级网络有83个会员账号,但法庭查明部分账号是谢某某自己出资操作的、部分未激活、部分由下线本人控制多个账号。最终认定发展人数未达法定标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红线三:计酬看“拉人”,不看“卖货”。
这是直销和传销的本质分水岭:
直销(合法):销售业绩决定收入,卖得多赚得多。
传销(犯罪):发展人头决定收入,拉得多赚得多。
《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红线四:必须具有“骗取财物”的特征。
传销犯罪与诈骗罪共享一个核心“骗”。组织者编造国家政策、虚构盈利前景、隐瞒返利真实来源,引诱他人加入,从缴纳费用中获利,就符合这一特征。参与人员是否“觉得自己被骗了”,不影响认定。
三、“组织者、领导者”才入罪,其他人呢?
不是所有参与传销的人都犯罪。法网只网住“组织者、领导者”,即五类人:
1、发起、策划、操纵者;
2、承担管理、协调职责者;
3、承担宣传、培训职责者;
4、曾因传销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又发展15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的;
5、其他对传销活动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一般参与者,无罪。
四、结语
传销的本质,从来不是“创新商业模式”,而是用一个注定崩塌的资金游戏,收割后来者的血汗。但刑法只惩罚组织者、领导者,不惩罚受害者。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孟晓君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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