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大锅,不是谁都必须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与非罪

 

“追责”成了“摊责”

2024年某日,一辆装载粗苯的槽罐车完成运输后,司机叶某联系流动洗车工钱某清洗罐体。钱某在罐底清洗时吸入高浓度苯蒸气中毒倒地,叶某上前施救同样中毒身亡。押运员刘某于当日主动投案,侦查机关认定其在“明知钱某无危化品运输车辆清洗资质”的情况下,“安全意识淡薄,岗位责任缺失”,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介入后,花了大量时间梳理卷宗,从讯问笔录的只言片语中还原出一个完全不同的图景:联系洗罐人员是司机叶某的指示,刘某无权决定司机从洗罐费用差额中获利,刘某分文未取;公司此前已成功报销叶某的流动洗罐费用,形成“合规”错觉;公司安排运输时间紧凑,客观上无法前往指定清洗点。

这不是一个人的责任,这是一个系统的问题。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撤案。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三个“命门”

谁是被追责的“责任人”?

本罪主体是“生产、作业人员”,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实务规则:责任必须具体到个人,不能“摊派”。 一审案件中,高某某被指控在工程中负有安全管理职责,但法院审查合同发现,其岗位定义为“甲方派驻工程师”,未规定安全管理职责;证人证言也证实其“主要负责工程技术”。最终认定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什么叫“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具体、可操作,而非概括性、宣示性的。法律法规赋予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必须明确不能因为“安全第一”这种大口号出了问题就追责。来源包括: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企业及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但这些规定必须是公开的、有约束力的,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因果关系事故是“你的错”还是“系统的错”?

重大责任事故案往往是多因一果系统漏洞、制度缺陷、管理缺位、个体违规交织在一起。辩护律师要做的是:从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多个维度,厘清当事人的“贡献度”。

押运员刘某案之所以撤案,正是因为律师论证了:事故是多因一果司机擅自改变路线、选择无资质清洗点;公司监管流于形式、安全培训成空谈;制度性压力倒逼违规操作。 刘某作为押运员,在事故链条中的作用“非决定性”。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孟晓君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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