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了还手,为什么被判"互殴"?——正当防卫与互殴的分界线

山东淄博,2020年11月。饭店老板张女士劝阻醉酒的刘某用桌角开啤酒瓶,刘某摔瓶辱骂后连续三次挥拳将其打倒在地。
张女士随手抓起啤酒瓶反击,致刘某面部轻微伤。
公安机关认定:双方互殴,刘某拘留六日,张女士拘留五日、罚款200元。
张女士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再审接连败诉。
她问了所有人都会问的问题:被打了还手,就错了吗?
2024年1月,山东省高级法院再审改判:张女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撤销行政处罚。
同样是"还手",为何一个被罚、一个无罪?关键就在于互殴与正当防卫的根本区别。
一、核心区别:谁是挑事的人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面对不法侵害的自我保护;互殴是"不正对不正"双方都主动参与暴力。
识别关键:谁对冲突的引发负有责任。 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区分两者要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凶器等客观情节。
张女士案中,检察官还原现场后发现:刘某率先动手、三次推打,张女士始终处于被动态势,其在紧急状态下抓啤酒瓶反击"符合一般人在紧急情况下的判断和反应"。冲突的"起因"和"过错"都在刘某这就是"正对不正"。
二、辩护要点:"意图中心论"正在被抛弃
传统办案思路常聚焦"有没有伤害故意"只要反击了,就被认定有斗殴意图。但学界和实务界正在反思这一思路:防卫中完全可以同时存在愤怒、报复等情绪,这不等于互殴
张女士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用啤酒瓶反击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检察机关抗诉时强调:不能苛求防卫人作出"完美理性判断",要站在事发时的具体情境,而非事后冷静地分析。
辩护策略: 不要纠缠"有没有伤害故意",而要论证"引发冲突的责任在谁""防卫手段在当时情境下是否合理"。
三、几个常见误区的纠正
误区一:还手就是互殴。 错。张女士案证明,只要属于被动反击、制止不法侵害,就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误区二:对方轻微伤,你就要担责。 错。检察机关指出,若认定为正当防卫,"无论是否造成轻微伤"都不是关键问题。
误区三:治安案件不存在正当防卫。 错。公安部明确规定"为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结语
"被打还手就错了吗?"法律用张女士案的翻转给出了回答:不,错的是施暴者。 正当防卫的认定逻辑正在从"各打五十大板"转向"正不能向不正让步"。
辩护的核心,不在于证明"我没想打人",而在于证明冲突的起因和过错在对方、我的反击只是为了自我保护。 
这是一个回归常识的判断谁挑事,谁担责。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淄博刑事辩护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吴永康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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