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辩护空间:从 “严重不负责任” 到因果关系的断裂

 ★麻醉并发症,医生为何无罪?

患者因“异位妊娠”入院手术。麻醉医按常规实施硬膜外麻醉,操作符合规范,却在注入试验剂量后数分钟,患者突现抽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事故鉴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
法院查明:医生的麻醉方式、穿刺部位、药物及剂量均符合常规,全脊髓麻醉是硬膜外麻醉最严重的并发症,虽院方抢救受限于设备和技术影响了效果,但麻醉医本人无违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无罪。
辩护路径
严重不负责任的边界
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以下情形:擅离职守;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施必要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或器械;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因果关系的断裂
1、自身疾病介入
以案释法:患者因头痛就诊,输液时突发心脏骤停死亡。发现:患者本身蛛网膜下腔出血,此类疾病随时可能引发心跳骤停。由于缺乏尸检明确死亡原因,无法排除自身疾病恶化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检察院最终认定证据不足,不起诉
2、并发症或医疗意外
以案释法:药物过敏反应,即使医护人员严格遵循操作规范,仍可能发生,这属于医疗意外,而非“严重不负责任”。
鉴定意见的程序与实体审查
医疗事故案件高度依赖鉴定意见,但鉴定意见并非不可动摇。案件中,法院认定两份关键鉴定意见在“委托主体、鉴定主体资质、鉴定人员资质、送达方式等方面均存在瑕疵”,且侦查机关未对尸体进行必要的法医尸检,“使本案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与患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充足的证据证实”,最终判决无罪。
辩护价值
守住罪与非罪的边界不让一个恪守诊疗规范的医生因医疗意外而被追责,不让一份有瑕疵的鉴定意见成为定罪的唯一依据,不让民事层面的过错被简单升格为刑事犯罪。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淄博刑事辩护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孟晓君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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