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个仓库,怎么就成了售假共犯?——从22万元货值说起,谈“单纯出租”与“协助犯罪”的边界
一、真实案例
王某经营小型仓库,同乡赵某长期售卖假冒名牌烟酒,和王某协商租用仓库存放假货,每月支付2500元仓库租金。
王某只负责开门保管货物,不参与进货、销售、送货,也不从中分取销售利润。
市场监管联合公安查获仓库内假冒商品货值超22万元,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办案机关将王某以共犯一并移送起诉。
王某表示自己只是出租仓库,不清楚里面存放大量假货,不应当一同定罪。
二、辩护要点
1. 切断共同犯罪主观通谋
双方仅约定仓库租赁费用,赵某未告知王某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王某不参与任何销售沟通、定价、发货流程,没有协助赵某售卖假货的共同合意,不存在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2. 区分单纯出租与协助犯罪行为
销售伪劣产品共犯,要求行为人主动帮忙仓储、运输、推销,积极配合售卖行为。王某仅提供场地租赁,属于普通民事租赁关系,没有参与伪劣产品流通销售的核心环节,不属于法定协助行为。
3. 结合情节争取从轻处理
王某此前无违法记录,发现货物涉嫌假冒后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清点扣押商品,主动终止租赁关系,主观恶性小。即便最终认定构成共犯,也可认定为次要从犯,大幅减轻量刑,争取缓刑。
三、普法提醒
出租仓库、商铺、车辆时,务必核实承租人经营品类与货物真实情况。若明知对方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仍提供场地,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日常出租经营中留存经营资质、货物清单,一旦发现可疑货品及时终止合作并报警,避免卷入刑事风险。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淄博刑事辩护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梁玺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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