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醉驾挪车,一个无罪一个判刑,罪与非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杨某在KTV欢聚畅饮后,替朋友把挡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车挪到了旁边的停车位。
血液酒精含量187.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但他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是酒后,王某从商场地下车库驶出,刚到出口就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205mg/100ml,最终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一样的“挪车”,迥异的结局。
罪与非罪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新规之下:短距离挪车有了“出口”
2023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特定情形下的挪车行为打开了一扇门。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且不具有第十条规定从重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起诉的三个“硬指标”
1. 场所限制:必须是“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
《意见》第五条对“道路”的认定以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为标准。若小区允许外来车辆进入,仍属“道路”;若仅限内部车辆通行,才不认定为“道路”。
2. 目的限制:必须是“挪车、停车入位、交由他人驾驶”
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长距离上道路行驶,即便刚起步或倒车数米就被查获,也不适用出罪规定。王某案中,法院认为其驾车从地库驶出的行为,不符合“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而短距离驶出”的情形,因为接替驾驶的人“尚不存在”。
3. 无“从重情节”
《意见》第十条列明了十五种从重情节,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主责、无证驾驶、逃避检查、二年内曾因酒驾被罚、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刑等。存在任一从重情节,即便挪车仅数米,也不能出罪。
★伪证的代价:别想蒙混过关
有人试图钻空子。彭某醉驾被查后,让朋友李某作伪证,谎称是“接到挪车电话才短距离开车”。
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发现:当晚是彭某主动拨打李某电话,且二人本是好友,所谓“陌生人打来电话”纯属虚构。
结果,彭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李某因伪证罪也被判拘役二个月。
刑事律师/刑辩律师/淄博刑事辩护
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指导老师:梁立营
撰稿人:孟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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