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型及成长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大多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导致公司管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更多的倾向于意思自治。人合性使股东之间大多系亲属、朋友等相互存有信任基础的个体,而在纷杂的社会关系中,一旦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被动摇,则会对基础之上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表现在公司内部为失去信任的公司控股股东在各方面压制小股东。
小股东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又该采取何种措施?笔者在实践经验中总结了一下方法,仅供参考!
控股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会通过法律规定的资本多数决制度即控股股东按照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做出对小股东不利但合法的股东会决议或不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损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最常见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拒不分配利益
【案例】李赢与刘仁原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共同成立北京春雨卖萌科技有限公司,李赢出资比例为70%,刘仁出资比例为30%,双方口头约定每季度分配红利,自公司成立后每季度如有利润均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因双方对于公司发展理念不统一,导致双方关系破裂,刘仁在一年内多次要求对公司的净利润予以分配,但李赢拒绝分配。
在实践中,不同公司类型对利润的分配时间不同,有公司季度分红,有公司按照单个项目分红,而大多公司对利润分配方式约定不清或未作出约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分配利润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要件,由股东会通过分配利润的决议。只有同时具备利润分配的实质要件即客观存在净利润与形式要件即股东会决议分配净利润,公司的净利润分配行为方能生效,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才能成为现实权利。而在资本多数决的情况导致小股东不可能通过股东会决议来分配利润。且在实践中,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一般为控股股东所熟悉,小股东一般无法获知是否产生利润。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小股东可以“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以利润分配为公司内部治理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为分配前提而驳回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促使客观上小股东无法实现分配利润的目的。
鉴于此,小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应明确利润的分配方式,股东之间约定公司应在一定时间(季度或月)内向股东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如存在两套账的情形),以便小股东尽可能在可获取的范围内收集或保存涉及公司的相关材料。一旦发生争议,控股股东在短时间内很难重新做账,且已经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另外可能存在的账目不便更改,短时间内大幅提高营业成本的机会减少,小股东可据此作为证据或者谈判的筹码,来解决现实的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分配也仅仅是矛盾爆发的第一层面。
如果小股东未能存有任何涉及公司财务的证据,则建议以知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剥夺小股东的知情权
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控股股东一般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财务负责人大多为控股股东所安排的人,小股东想要从财务部门获得财务报告或会计账目异常困难,而想要分配利润必须依据财务报表等文件。在上述案例中,小股东刘仁如果不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利润,那么控股股东李赢也不可能主动向小股东刘仁提供股东会决议、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目,故小股东刘仁首先应以知情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据此,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所不同的是,小股东如果想要查询公司的会计账簿则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如果公司15日内拒绝提供查询,则小股东有权利以股东知情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控股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将会一边拖延诉讼时间,一边整理公司账目,而法院一般情况下都会支持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待到小股东胜诉之时,控股股东的会计账目一般都已经重新整理,建议小股东引入司法审计,从中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重点审查控股股东是否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转移或变相转移公司的资产至自己的名下,如控股股东从公司账户汇至自己账下或指示汇至某账下的资金是否有理由或合同支持,是否有担保借款等。
三、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转移或变相转移资产及资源
控股股东一般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其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的特征,一方面使小股东难以获取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另一方面为其从公司转移资产或资源提供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控股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现象,小股东可以从股东会决议或财务报表中有据可查,而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公司同类业务的情形,小股东则较难获取证据,但并非无据可查。
1、挪用公司资金、交易资金入个人账户、为他人或控股股东提供担保
对于挪用公司资金,小股东可以从财务报表中查询,如果控股股东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则可以要求控股股东归还公司财产,如果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小股东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控股股东赔偿。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对外担保,如果控股股东和小股东均出席股东会,小股东可以投反对票,因控股股东虽然有权出席股东会,但是公司对控股股东担保的会议决议事项,控股股东没有表决权。如果小股东没有出席股东会,控股股东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控股股东实际上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小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利用公司资源为为自己或亲属谋取商业机会或经营同类业务
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产生纠纷后,控股股东会千方百计的转移公司的现有业务,一般控股股东会另行成立公司而利用原公司资源将商业机会转移新设公司。建议小股东利用与控股股东相关联的人际关系,包括同学、亲属、朋友、前任夫妻关系圈等资源核实情况,或在工商信息网查询是否注册有同类型公司。如存在控股股东注册了同类型企业,应尽可能收集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小股东权益。
四、拒绝同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相关人事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产生纠纷后,有部分公司的控股股东会恶意将公司变成僵尸公司,并将自己任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职务予以变更,并相应的修改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质要件是“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形式要件则是股东会的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即使控股股东召开的股东会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小股东仍有机会予以否决。工商行政机关一般在涉及公司敏感事项变更时要求较为严格,如果小股东去对应的工商行政机关予以说明,或者强调控股股东意欲损害公司利益,破坏小股东的利益,即使控股股东所要变更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工商机关一般也不给予变更。这一客观现象虽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但一定程度上确实帮助了小股东。
五、强迫小股东退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下,控股股东可全面掌控公司,如公司的管理、运营等。控股股东利用股东会资本多数决原则,全面压制小股东,小股东可以持有异议,也可以对控股股东提议事项投反对票,然而这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当大股东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做出有利于自身的表决时,小股东的反对意见已形同虚设。即使公司方案、决策完全朝小股东利益相反的方向前进,小股东在决议事项前也无可奈何。这样,控股股东会增加管理成本或增加债务降低公司的净资产,或者持续不分红来挤走小股东,并达到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小股东股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条款不难看出小股东欲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向控股股东提出收购股权的形式非常严苛。当条件不满足时,小股东很难提出收购股权的诉讼,即使提出诉讼请求,股权价格已经无法满足小股东的心里预期。
鉴于此,小股东可以通过前期掌握的资料,如控股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少缴纳应予缴纳的税款等不同情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向相关部门举报,可以在诉讼中或举报前同控股股东协商,以期获得合理价格转让股权。
如果小股东对股权利益不做任何期望,则可以以各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迫使控股股东疲于应付各种诉讼而被迫放弃该公司。
如果小股东执意不转让公司股权,则控股股东无任何办法将小股东的权利予以剥夺。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博弈一直存在并将会持续存在下去,直至一方做出利益让步,现实中,有部分公司就是因为小股东的不符合控股股东意愿的“搅局”而使公司陷入清算的地步。
综上,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因发展理念或其他原因而产生争议时,各方应尽量避免情绪化的影响而做出对公司经营产生损害的恶意行为。一旦双方持续的对立,任何一方造成公司的损失,也是股东自己的损失,建议能心平气和并尽可能的采用合理方式来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找到一个动态的平衡点来实现双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