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船票 突然接到法院传票 不少人都是一头雾水 传票到底是什么呢?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
首先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 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 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 一般来说法院传票大致长这个样子!
个人民事纠纷法院传票: 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 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 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 以及开庭时间和地点 实践中,法院审理简易程序案件 也可用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开庭
那么拿到法院传票 我们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首先
1 谨防语音电话通知法院传票 打来的诈骗电话通常是先语音提示 然后按9之类再转到人工服务 其实法院打来电话通知领取传票 从头到尾都是人工的
接到此类电话 及时拨打法院对外公开的电话号码 或直接到法院查询 经查询确认涉嫌电话诈骗的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 电子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一条 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转交送达之一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三条 转交送达之二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四条 转交送达期间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公告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缺席判决 : 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 如果你不出庭的话 相当于放弃了为自己辩解的机会 这样做出来的判决对你是相当不利的
如果你是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你是原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送达传票的目的 是维护被告知情权 以及避免诉讼权利被剥夺 只有了解案情,积极出庭应诉 提交相关证据,向法官说明事实 才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