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逮捕是与逮捕条件紧密相关的一个问题。只有正确理解逮捕的条件,才能避免错误逮捕。而全面、正确地理解什么是错误逮捕,又有利于实践中逮捕的运用。
对于什么是错误逮捕,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逮捕后不构成犯罪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即为错误逮捕。二是逮捕后检察机关做绝对不起诉或者法院判绝对无罪的案件是错误逮捕之案件。三是逮捕后需要刑事赔偿的案件是错误逮捕的案件。四是认定是否是错误逮捕,首先应当看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的事实和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其次,要看诉讼结果。我认为,上述观点在讨论什么是错误逮捕时,均陷入了以诉讼结果来判断逮捕正确与否的怪圈,而忽视了法律关于逮捕本身的规定、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第四种观点虽然注意到了《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但是并没有考虑逮捕条件的全部。
错误逮捕的种类
我认为,错误逮捕应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的错误逮捕案件。这包括:
延伸阅读:
司法解读逮捕
逮捕权限划分和程序
(1)对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人而逮捕的;
(2)对没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且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
(3)对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可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的;
(4)同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中的第二、第三项内容的;
(5)对已经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57条的规定,不具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第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对其逮捕的。二是不具有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权力的机关或者个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案件。三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程序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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