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公婆出钱买的车,离婚时怎么算?

  一对夫妻在婚后不久,男方父母就出钱帮买了一辆小轿车,该车也登记在男方名下。不料,两年后夫妻以离婚收场,对于那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小轿车,女方坚持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则认为车是他父母赠送给一个人的,而且车子现在也是父母在使用,女方根本没资格来分这辆车。那么究竟车辆属不属于夫妻共有?近日,该案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案件始末

  王某(女)与陈某(男)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后,感情逐渐升温,次年就登记领证,正式成为合法夫妻。婚后王某一直未怀孕,迫切想抱孙子的公公婆婆也因此事一筹莫展,王某与陈某也因此事和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且矛盾不断升级。一气之下,王某于2017年3月返回娘家居住,不肯回婆家,分居期间陈某虽有打电话给王某,但均因言语不合以吵架告终。陈某觉得婚姻已到尽头,遂起诉离婚。

  陈某表示,其父母与其签订过《汽车赠与合同》,其中载明:“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陈某)已婚。根据甲方(陈某父母)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机动车是甲方对乙方的一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王某),不属于乙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若乙方妻子干涉此机动车所有权,甲方有权回收此机动车所有权”,故该小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小车现在不受其控制,而由其父母控制。

  王某则表示,陈某婚前就承诺购买套房、车及首饰,但婚后只购买了车及首饰,套房没有购买,且现在陈某又声称车是他父母赠送给他个人的。王某认为,该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根本不知道《汽车赠与合同》的详情,认为陈某是在撒谎。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王某未能积极沟通,寻求妥善方法解决矛盾,且分居时间较长,经调解无效依法准许离婚。对于小车,是双方结婚后陈某父母出钱购买登记在陈某名下,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应视为赠送给陈某夫妇的共同财产。陈某父母明知陈某已结婚,却没有将签订了《汽车赠与合同》言明该汽车只赠送给陈某的事实让王某知晓,存在瑕疵。并且该《汽车赠与合同》只能约束陈某及其父母,对王某没有约束力。故陈某主张小车只赠送给其本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该小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陈某为此应补偿王某47600元。

  律师说

  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那么为何本案中提到的车辆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一方面,车辆不同于房产,其是动产而非不动产,因此不能适用上述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汽车登记的特殊性,房屋可登记为共同共有,登记在多人名下,而汽车却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因此,虽然车辆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可视为一方父母对本子女一人的赠与,应当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