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应该怎么分割?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公司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获取投资收益的行为日益普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有价证券无论是记在夫或妻哪一方的名下,都由双方共享其中的权利。而一旦婚姻关系解除,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价证券也成为分割的对象。但有价证券的分割与其他财产的分割形式不同。因此,在实践中因有价证券的分割而引起的纠纷不断增多。

  案例

  2021年2月,妻子陈某因夫妻感情不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共同财产有: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套;以丈夫李某名义购买的股票、基金若干。对于如何分割这些有价证券,双方产生了争执。

  陈某认为,由于这些股票、基金都在李某名下,故要求李某立即变现后平分;而李某则认为,每种股票、基金应按照份额分割。后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调解当日的市值计算,李某将相应的现金补偿给陈某。

  解答

  一、离婚时,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分割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2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根据这一规定, 夫妻离婚时,分割有价证券的方法是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按市价进行分割;如果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割有困难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有价证券的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有价证券分割的时间点的确定

  在有价证劵特别是股票的分割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性,不同分割时间点会导致有价证券市场价格的不同。在实践中,分割时间点往往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通常会选择案件受理的时间、开庭的时间或者判决时间作为分割点。

  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有时会面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争议的财产权益暂不能在离婚诉论时进行分割的局面。有时候,当事人手中持有的股份,根据法律规定,尚不能自由转让。

  比如当事人在公司内担任特定职务,基于公司章程或者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抛售或者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权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因此,如果夫妻共有财产中的股份,属于法律规定上述情形及其他依法不能自由转让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办理。当然,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予处理,并不等于不保护其合法权益,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仍然可以基于《民法典》有关规定,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总之,采取这样的做法,将有利于维护司法统一、 协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