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名字,则该房产的性质是否会发生变化呢?双方离婚时,是否一律平均分割呢?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婚前的个人房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一点,很多人都已经很清楚了。所以现在很多女士在结婚时,都把“房产加名”作为结婚的条件。大家普遍认为,只要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了自己的名字,房子理应就变成了两个人的共有财产,将来如果离婚,就应该一人一半。其实,这种观点只说对了一半。
首先澄清的一点,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现已废止)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不意味着并不是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不是一半,而是全部共有。只有在离婚、一方去世或者依法在婚内进行分割等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才打破共有状态,出现确定份额的问题。
其次,最高法院1993年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也就是说,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也要考虑财产来源、形成共有关系的原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情况等其他因素。特别是对于房产这种大额资产,其产权的取得,往往是某一方倾其所有甚至掏空整个大家庭的全部积蓄才能够取得,有的家庭还因此四处举债、负债累累。仅仅因为婚后加名就在离婚时被另一方分走一半,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是根本无法承受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判决分给没有出资或者极少出资的“后加名一方”较少的份额,早已屡见不鲜,相关判例不胜枚举。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兼顾公平,减少社会矛盾。
2021年到了《民法典》时代,前述的1993年《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已经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并没有沿用该《意见》第八条关于“原则上均等分割”的表述。而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为均等分割,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作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若对财产分割存在协议,则属于其协商一致对私人事务进行处理的范畴,应当被尊重;二是具体到房产分割的情形,人民法院会根据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也就是“一人一半”的规定。从立法的变化中我们也不难看出,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绝不应当简单地“一刀切两半”,而是要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和各种相关因素,作出更加公平的、更加符合公众价值认知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