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要点明细

敲诈勒索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是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罪名,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条文本身看,何为敲诈勒索,并不清晰。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本文从以下几个实务中容易混淆的角度对敲诈勒索罪予以明晰。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目的是保护财产免受侵犯。只有造成了财产损失,才构成本罪。实务中,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为: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在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利益或其他利益是敲诈勒索手段所针对的内容,通过禁用这些手段取得他人财产,也就顺带保护了这些手段可能涉及的人身权益或其他权益。
二、敲诈勒索罪的要挟目的
区别敲诈勒索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目前最容易混淆的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对债务人的胁迫行为,一般我们需要从敲诈勒索的要挟目的入手来分析。
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不成立财产犯罪;但当债务人一方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或者胁迫手段获取的财务明显超过债权范围的,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理论上,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方法不当,也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即使行为人索要巨额财产的,也不成立犯罪。但不当方式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论处。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两个司法解释其实明确表明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即在为了实现非法债权、债务而犯罪的案件中,一般应只按其手段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进行处罚,而不应超越其手段行为的范围进行定罪。
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刑再2号:“虽然我国民事法律并不保护高某3借贷,但对于这种当事人之间自愿约定后的高额利息,并未规定为犯罪;2007年12月孙某某2与张某4重新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孙某某2再另行支付张某(4)300万元。故不能仅认定孙某某2与张某4之间的正常债务为330万元,对孙某某2索要债务的行为不宜认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鉴于此,如果是以威胁、要挟手段实现非法债权的行为,也不应直接以敲诈勒索罪处理,但如果其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其手段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进行处罚。
三、敲诈勒索罪的要挟方式
敲诈勒索往往表现为谈条件的方式,行为人短信、微信告知被害人:如果不满足我的要求,我就要实现恶害。
在案件中我们也通常会碰到很多,例如:如果今天不还钱,明天我将要去你单位找你领导......。单纯的谈条件不会以恶害为筹码,对方也不会产生恐惧心理;单纯的谈条件也不会损害法定权利或者道德权利。
另外,单纯使他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他人在遭遇行为人制造的困惑时,并没有面临行为人所提供的有限选择来向行为人或第三人被迫交付财物。在困惑中处分财产的行为是自愿的。
而恐吓行为中,是以实现恶害,使得对方会产生恐惧心理。会不会产生恐惧心理,主要是看恶害内容是否会威到对方的重大利益,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及财产等,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要将要挟方式加以区别。
四、敲诈勒索罪的要挟程度
敲诈勒索行为是利用造成对方的精神强制以获得财产利益。精神强制不一定带来恐惧,但恐惧却必定来源于某种精神强制。被害人精神上处于强制状态,通常有多重原因造成。实践中,给对方造成恐惧的谈条件行为,比比皆是,但若将这些行为也认定为敲诈勒索中的强迫造成一定的心理强制,显然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
实务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区分的关键:行为人实施的是欺骗行为还是敲诈勒索的行为,被骗人或者被恐吓人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主要是根据对方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来认定。如果对方既陷入错误认识,又有恐惧心理,则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提醒注意的是,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有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果暴力、胁迫手段达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以抢劫罪论处。
作为一种财产型犯罪,如果不能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能以敲诈勒索罪处罚。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且具有权利行使的必要性,不认为是犯罪。